“法官大人,我有一个疑惑,希望对方可以解答!”

    “对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我们李越医生和急诊值班医生不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并且认为诊断治疗有误。”

    “抛开这个暂且不谈!”

    “但是,我想知道,为什么患者死亡后,其子女未进行尸体检验?

    本次事件中,患者死因待定,未取得确切的死亡原因,我是否认为对方家属有以下嫌疑?

    第一:对方在患者病危期间多次拒绝送入icu监护病房,对其比较针对性的检查也再三忽视,为什么?

    第二:患者家属在患者死去之后,未作任何尸体检验,反而告医院诊疗技术不合格,为什么?”

    两个问题,字字珠心!

    众人听见之后,纷纷看向原告一方的众人。

    这些都是患者的家属。

    他们生前对老人如此这般,死后却虚情假意惺惺作态。

    这副面孔着实让人心生厌恶!

    精神损失费赔偿大几十万……

    你们说不定自己偷着乐呢,毕竟一个负担走了。

    事情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双方你来我往,见招拆招。

    但是,单凭这些琐碎的问题,根本难不住专业技能丰富的金律师。

    毕竟作为医院的法律顾问,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知道处理了多少。

    这业余的患者家属根本不是对手!

    但是,对方现在手里捏着一张王牌。

    那就是有一个问题对方死死咬的不放口!

    那就是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达标,对老人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也就是说,对方经过鉴定机构和医调委鉴定结果,认为医生在患者病情稳定后,未针对病因治疗,防止再出血,使患者丧失了避免再次出血的机会。

    而且,两次发生大出血以后未按照普外科意见进行处置,也使患者丧失了得到救治的机会。

    所以,当前最难的问题就在这里!

    如何证明李越和值班医生在处理患者情况的过程中处置正确!

    一番争执之后。

    法院最终作出鉴定意见认为: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该过错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必要的治疗,与患者最终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医方的过错、资质和该疾病特点以及自身因素等分析认为,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这话一出,顿时现场沸腾起来。

    为什么?

    什么是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就是责任程度40——60!

    一旦被认定为同等责任,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50来判决!

    如果这样的话,医院将要承担起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也就是一百多万!

    这和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这样一来,重头戏出现了!

    那就是医院对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存在,占多少比重?

    承担多少责任?

    这个时候,金律师直接起身反驳!

    “我方对本次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法庭就是这样。

    你可以质疑,但是你必须要提供有力的证据。

    法官听完之后,顿时说道:“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请问被告有什么问题要问?”

    这个时候,陈沧缓缓起身。

    终于!

    到了需要他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