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理论依据详见《急性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诊治指南》和《协和急诊抢救手册》,所以呢,医方,主治医生李越应在缓解期对患者进行手术。
这一点治疗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其次呢,就是第二天,急诊科规定的留观期是1-7天。
当时医方,也就是主治医生李越明确告知患者没有床位,住不进去院,患者坚持则由患者承担后果。
而且,李越曾和患者家属多次沟通过择期手术,但家属拒绝,甚至当时退而求其次要求送往icu,对方也拒绝,这些在知情同意书上对方也进行了签字,病历中也有记录。”
“所以,按照这些依据,李越及其值班医生在本次治疗中,没有治疗过失,甚至没有出现专业技能不靠谱的情况。”
鉴定中心看见陈沧没有用觉得。
终于松了口气。
你要是用我觉得,真的这个庭审就没必要开了。
你一句你觉得,法官就能宣判了。
其实,说句良心话。
法官愿意为难这些会长吗?
他能保证自己每个三长两短大病小患的?
其实,也不要觉得鉴定中心就是唱对立面的。
鉴定中心需要提出一些问题,让医院答复和解释,和医调委这些一样,重在解决矛盾。
医调委的专业性不如鉴定中心,鉴定中心会针对患者疑惑,帮着患者提出一些疑问,尝试让医院来解决。
毕竟,其实很多时候,我们也不能否认一个事实。
那就是患者和医生在长期的过程中,其实患者是弱势躯体。
这两个机构是变相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也是对医疗机构的一个督促。
如果真的是患者的问题,他们提出的问题根本不成立。
如果真的是医院的问题,他们也会尽量帮助患者维护权益。
其实有时候,这些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是很好的。
只能说……
被有心人士利用成了牟利的工具。
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开始提出来最后的一番答复:
“1抗溃疡药物治疗是针对十二指肠溃疡等治疗。本例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已侵袭血管,大出血的病因是被侵袭破坏的血管,预防被侵袭破坏的血管再次大出血才是本案的关键。
2患者当时‘稳定期’是有外科手术指征的。
3根据病历记载,外科会诊意见认为手术风险极高,死亡率高,预后极差。所以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大出血稳定期及时行针对病因治疗是关键。”
对方的意思还是,医院没有积极组织开展手术治疗。
但是,其实谁也看得出来,现在鉴定中心也只能尽力去给出一些建议,让医院来回答。
结局已经越来越显而易见。
医院的责任不断弱化。
这让患者家属也越来越焦急。
就在这个时候,陈沧作为医院专家辅助人出庭正式作证:
“各位好,针对鉴定中心的问题,是这样的!
第一,针对消化道出血患者,首先应以内镜处理为主,在内镜处理效果不明显后再考虑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内镜治疗已经止血的情况下,二次出血是概率事件,没有指南规定此时是否需要实施外科手术及实施外科手术的时间,医院不能实施预防性手术。
第二,对患者实施手术需要同时考虑患者是否需要手术以及患者是否能够耐受手术两个方面的因素。在患者自身患有较重自身性疾病、营养不良等的情况下,外科手术的风险会远远高于内镜治疗。
第三,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应当告知患者及家属,但没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只有在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并且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情况下才能进行手术!”
“综上所述,我认为,急救中心医院急诊科以及李越医生在处理本次事情的过程中,没有犯错。”
鉴定中心这个时候也开始点头:“接受!”
看见鉴定中心这样子,患者家属顿时蒙了!
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现在。
医院不是应该妥协吗?
怎么会这样?
就在这个时候。
最终法院判决书指出: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发展过程、手术难度、生存率等因素,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原因应为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亦认可承担2轻微责任,法院认为并无不妥。
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及专家出庭费用10000元。”
伴随宣判结果!
这一点治疗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其次呢,就是第二天,急诊科规定的留观期是1-7天。
当时医方,也就是主治医生李越明确告知患者没有床位,住不进去院,患者坚持则由患者承担后果。
而且,李越曾和患者家属多次沟通过择期手术,但家属拒绝,甚至当时退而求其次要求送往icu,对方也拒绝,这些在知情同意书上对方也进行了签字,病历中也有记录。”
“所以,按照这些依据,李越及其值班医生在本次治疗中,没有治疗过失,甚至没有出现专业技能不靠谱的情况。”
鉴定中心看见陈沧没有用觉得。
终于松了口气。
你要是用我觉得,真的这个庭审就没必要开了。
你一句你觉得,法官就能宣判了。
其实,说句良心话。
法官愿意为难这些会长吗?
他能保证自己每个三长两短大病小患的?
其实,也不要觉得鉴定中心就是唱对立面的。
鉴定中心需要提出一些问题,让医院答复和解释,和医调委这些一样,重在解决矛盾。
医调委的专业性不如鉴定中心,鉴定中心会针对患者疑惑,帮着患者提出一些疑问,尝试让医院来解决。
毕竟,其实很多时候,我们也不能否认一个事实。
那就是患者和医生在长期的过程中,其实患者是弱势躯体。
这两个机构是变相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也是对医疗机构的一个督促。
如果真的是患者的问题,他们提出的问题根本不成立。
如果真的是医院的问题,他们也会尽量帮助患者维护权益。
其实有时候,这些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是很好的。
只能说……
被有心人士利用成了牟利的工具。
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开始提出来最后的一番答复:
“1抗溃疡药物治疗是针对十二指肠溃疡等治疗。本例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已侵袭血管,大出血的病因是被侵袭破坏的血管,预防被侵袭破坏的血管再次大出血才是本案的关键。
2患者当时‘稳定期’是有外科手术指征的。
3根据病历记载,外科会诊意见认为手术风险极高,死亡率高,预后极差。所以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大出血稳定期及时行针对病因治疗是关键。”
对方的意思还是,医院没有积极组织开展手术治疗。
但是,其实谁也看得出来,现在鉴定中心也只能尽力去给出一些建议,让医院来回答。
结局已经越来越显而易见。
医院的责任不断弱化。
这让患者家属也越来越焦急。
就在这个时候,陈沧作为医院专家辅助人出庭正式作证:
“各位好,针对鉴定中心的问题,是这样的!
第一,针对消化道出血患者,首先应以内镜处理为主,在内镜处理效果不明显后再考虑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内镜治疗已经止血的情况下,二次出血是概率事件,没有指南规定此时是否需要实施外科手术及实施外科手术的时间,医院不能实施预防性手术。
第二,对患者实施手术需要同时考虑患者是否需要手术以及患者是否能够耐受手术两个方面的因素。在患者自身患有较重自身性疾病、营养不良等的情况下,外科手术的风险会远远高于内镜治疗。
第三,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应当告知患者及家属,但没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只有在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并且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情况下才能进行手术!”
“综上所述,我认为,急救中心医院急诊科以及李越医生在处理本次事情的过程中,没有犯错。”
鉴定中心这个时候也开始点头:“接受!”
看见鉴定中心这样子,患者家属顿时蒙了!
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现在。
医院不是应该妥协吗?
怎么会这样?
就在这个时候。
最终法院判决书指出: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发展过程、手术难度、生存率等因素,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原因应为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亦认可承担2轻微责任,法院认为并无不妥。
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及专家出庭费用10000元。”
伴随宣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