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明显地,依照同样的道理,将在“线本”与“可感觉线”以外,又有“间体线”了,它类事物亦复如此;这样,因为天文学既是数学中的一门,这将在可感觉的天地以外别有天地,可感觉的日月以外(以及其它天体)别有日月了。可是我们怎能相信这些事物?假想这样的一种物体为不动殊不合理,但要假想它正在活动也不可能。——光学与乐律所研究的事物相似;由于同样的理由,这些都不能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如果在通式与个别事物之间还有可感觉事物与感觉间体,则在动物之本与可灭亡动物之间显然地当另有动物。也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需在现存事物的那一类中,寻找间体之学?倘几何之同于地形测量的只有这一点,后者所量为可见事物,前者所量为不可见事物,那么医药学以外显然也得另有一门学术为“医药之本”与“个别医药知识”之间的间体;其它各门学术依此类推。可是怎能如此?这样,在可见的“健康事物”与“健康之本”间另有“健康”。同时,地形测量是在计量可见而亦是可灭坏的量度,那么在可灭坏事物灭坏时,学术也得跟着灭坏。这个也不能是确实的。
但,从另一方面说,天文学既不能研究可见量度,也不能研究我们头上的苍穹。一切可见线都不能正象几何上的线(可见直线或可见圆形,都不能象几何学上的“直”
与“圆”)
;普罗塔哥拉常说“圆与直接只能在一点接触”
,而一般圆圈与
-- 56
。
45。形而上学
一直杆不可能只是一点接触的,他常以此否定测量家。
1天体的运动与其轨道2也不会正象天文学所拟的那样,星辰也不会正象星辰学家所制的符号3那样性质。
现在有人这样说,所谓通式与可见事物两者之间体就存在于可见事物中,并不分离而独立;4这论点是多方面不可能的,但列举以下一些就足够了:说只有间体在可见事物之中而不说通式也在其中,这是不合理的,通式与间本实际是同一理论的两部分。又照这理论来讲,在同一地位就该有两个立体,若说间体就在那个动变的可见立体之中,这就不能说间体为不动变的了。究属为什么目的,人们必须假定有间体存在于可见事物之中,象我们前已述及的同类悖理将跟着出现;天地之外将别有天地,只是这一天地还与原天地在同一位置,而并不分离;这是更不可能的。
5
章 三(六)
关于这些论题作确当的陈述是很难的,此外是否应以一事物的科属抑或不如以其原始组成为事物的要素与原
1此节所引普罗塔哥拉(rotagoras)语可能见于“论数理对象”
(iw e h g fαθημαw)
,此书失传;书名见于第欧根尼“拉尔修”
(diogenes,)
“列传”卷u g f v九,“亚里士多德本传”所附“书目”。
2i字根出于滚动:可作圆轨道解;亦可作螺旋运动解。
e j e i3“符号”
(σημiα)
:巴比伦所传星象学,黄道十二宫星座均以符号代表之,e如白羊春分(3月21)
,巨蟹夏至(6月21)
,天平秋分(9月22)
,摩羯冬t至(12月21)。
t4这论点出于一个半毕达哥拉斯、半柏拉图学派。
5997a34—998a19,参看1059a38—b21,其答案可参考卷,章六至十,及d卷,n。
-- 57
形而上学。
5。
理,这样的问题也是很难说的。
例如各种言语均由字母组成,通常都不以“言语”
这科属通名,而以字母为要素与原理。
在几何上有些命题不证而明,而其它的一切命题或多数命题的证明却有赖于这些命题,我们称这些命题为几何的要素。还有,那些人说物体为几种元素或一种元素组成,其意也在以组成部分为物体的原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说火与水与其它为组成事物的元素时,他并不以这些为现存事物的科属。
此外,我们若要考察任何事物的素质,我们就考查其各部分,例如一张床,我们懂得了它的各个部分及其合成,就懂得这床的性质了。从这些论点来判断,事物之原理不应在科属。“
可是,若说我们要凭定义认识每一事物,则科属既是定义的基本,亦必是一切可界说事物的原理。事物依品种而题名,人能认知此品种即便认识了这事物,而认识品种必以认识科属为起点。至于那些人以“一”与“是”
1,或“大与小”
2为事物之要素,其意就在将原理看作科属。
但原理不能用两个不同的方式来说明。因为本体只能是一个公式;而以科属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事物。
3
再者,如以科属为原理,则应以最高的科属,抑应以最低的品种为之原理?这也是可以引起争论的。如果认为愈普遍的总是愈近于原理,则明显地,最高科属应为原理;因为
1指学派与柏拉图(参看996a6)。
2指柏拉图(参看卷a987b20)。
3998a20—b14答案见于卷z,章十、十三。
-- 58
。
65。形而上学
这些可以作一切事物的云谓。于是,全部事物如可分多少基本科属,世上就将有多少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是原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谓。但无论“一”或“是”又都不可能成为事物的一个独立科属;因为科属中各个差异必须各自成“一”并成“是”
;但科属脱离其所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异的云谓;那么如果“一”或“是”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一”
而为“是”。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为区分者为止,在理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或被认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
此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异也称为原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是我们所假定为原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不可再分割者”
为一,所谓不可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科属则可以区分为若干品种(“人”不是个别诸人的科属)
,那么,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例如“二”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数”
,各个品种数以外便不能别有一个科属数;相似地各样品种“图形”以外也不会别有一个科属“图形”
;这些事物的科属倘不脱离其品种而存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属,想来就该是“数”与“图形”)。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既不
-- 59
形而上学。
75。
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物较劣,则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属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属为原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统概一切的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遍的为合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
1
章 四(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该考查的一个疑难。
在一方面讲,脱离个别,事物就没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数无尽,那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事物有某些相同而普遍的性质,我们才得以认识一切事物。
若说这有必要让某些事物脱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属——无论是最低或最高科属——就该脱离个体而存在;但我们方才讨论过,这是不可能的。
2又当我们讲到以物质为云谓的事物时,假如充分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些抽象事物,那么在一系列的个体之外,就必须是(乙)这一系列中每一个
1998b14—99a23答案参看卷z,章十二,1038a19与章十三。
但,从另一方面说,天文学既不能研究可见量度,也不能研究我们头上的苍穹。一切可见线都不能正象几何上的线(可见直线或可见圆形,都不能象几何学上的“直”
与“圆”)
;普罗塔哥拉常说“圆与直接只能在一点接触”
,而一般圆圈与
-- 56
。
45。形而上学
一直杆不可能只是一点接触的,他常以此否定测量家。
1天体的运动与其轨道2也不会正象天文学所拟的那样,星辰也不会正象星辰学家所制的符号3那样性质。
现在有人这样说,所谓通式与可见事物两者之间体就存在于可见事物中,并不分离而独立;4这论点是多方面不可能的,但列举以下一些就足够了:说只有间体在可见事物之中而不说通式也在其中,这是不合理的,通式与间本实际是同一理论的两部分。又照这理论来讲,在同一地位就该有两个立体,若说间体就在那个动变的可见立体之中,这就不能说间体为不动变的了。究属为什么目的,人们必须假定有间体存在于可见事物之中,象我们前已述及的同类悖理将跟着出现;天地之外将别有天地,只是这一天地还与原天地在同一位置,而并不分离;这是更不可能的。
5
章 三(六)
关于这些论题作确当的陈述是很难的,此外是否应以一事物的科属抑或不如以其原始组成为事物的要素与原
1此节所引普罗塔哥拉(rotagoras)语可能见于“论数理对象”
(iw e h g fαθημαw)
,此书失传;书名见于第欧根尼“拉尔修”
(diogenes,)
“列传”卷u g f v九,“亚里士多德本传”所附“书目”。
2i字根出于滚动:可作圆轨道解;亦可作螺旋运动解。
e j e i3“符号”
(σημiα)
:巴比伦所传星象学,黄道十二宫星座均以符号代表之,e如白羊春分(3月21)
,巨蟹夏至(6月21)
,天平秋分(9月22)
,摩羯冬t至(12月21)。
t4这论点出于一个半毕达哥拉斯、半柏拉图学派。
5997a34—998a19,参看1059a38—b21,其答案可参考卷,章六至十,及d卷,n。
-- 57
形而上学。
5。
理,这样的问题也是很难说的。
例如各种言语均由字母组成,通常都不以“言语”
这科属通名,而以字母为要素与原理。
在几何上有些命题不证而明,而其它的一切命题或多数命题的证明却有赖于这些命题,我们称这些命题为几何的要素。还有,那些人说物体为几种元素或一种元素组成,其意也在以组成部分为物体的原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说火与水与其它为组成事物的元素时,他并不以这些为现存事物的科属。
此外,我们若要考察任何事物的素质,我们就考查其各部分,例如一张床,我们懂得了它的各个部分及其合成,就懂得这床的性质了。从这些论点来判断,事物之原理不应在科属。“
可是,若说我们要凭定义认识每一事物,则科属既是定义的基本,亦必是一切可界说事物的原理。事物依品种而题名,人能认知此品种即便认识了这事物,而认识品种必以认识科属为起点。至于那些人以“一”与“是”
1,或“大与小”
2为事物之要素,其意就在将原理看作科属。
但原理不能用两个不同的方式来说明。因为本体只能是一个公式;而以科属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事物。
3
再者,如以科属为原理,则应以最高的科属,抑应以最低的品种为之原理?这也是可以引起争论的。如果认为愈普遍的总是愈近于原理,则明显地,最高科属应为原理;因为
1指学派与柏拉图(参看996a6)。
2指柏拉图(参看卷a987b20)。
3998a20—b14答案见于卷z,章十、十三。
-- 58
。
65。形而上学
这些可以作一切事物的云谓。于是,全部事物如可分多少基本科属,世上就将有多少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是原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谓。但无论“一”或“是”又都不可能成为事物的一个独立科属;因为科属中各个差异必须各自成“一”并成“是”
;但科属脱离其所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异的云谓;那么如果“一”或“是”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一”
而为“是”。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为区分者为止,在理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或被认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
此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异也称为原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是我们所假定为原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不可再分割者”
为一,所谓不可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科属则可以区分为若干品种(“人”不是个别诸人的科属)
,那么,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例如“二”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数”
,各个品种数以外便不能别有一个科属数;相似地各样品种“图形”以外也不会别有一个科属“图形”
;这些事物的科属倘不脱离其品种而存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属,想来就该是“数”与“图形”)。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既不
-- 59
形而上学。
75。
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物较劣,则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属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属为原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统概一切的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遍的为合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
1
章 四(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该考查的一个疑难。
在一方面讲,脱离个别,事物就没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数无尽,那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事物有某些相同而普遍的性质,我们才得以认识一切事物。
若说这有必要让某些事物脱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属——无论是最低或最高科属——就该脱离个体而存在;但我们方才讨论过,这是不可能的。
2又当我们讲到以物质为云谓的事物时,假如充分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些抽象事物,那么在一系列的个体之外,就必须是(乙)这一系列中每一个
1998b14—99a23答案参看卷z,章十二,1038a19与章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