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
,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1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
,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
,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
,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
1参看卷,章一。
q
-- 182
。
081。形而上学
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
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
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1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
;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
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
1参看卷,章二、三。
-- 183
形而上学。
181。
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1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2认为二即“线本”
,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
;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
,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3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
,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
1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2指柏拉图学派,可能是连柏拉图亦包括在内。
3参看卷h章三第一节。有些人认“线本”即“二”
,有些人认线是“长度上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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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形而上学
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1所常引的“动物”
2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
;它们并无感性。
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3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
1小苏格拉底(socratesjunior)生卒不详。其人屡见于柏拉图诸对话中,盖与色埃德托为弟兄,并非老苏格拉底的亲属。参考柏拉图“色埃德托”147d;“论辩家”218b;“政治家”275c;“埃比诺米”358d。
2参看1036a34—1036b7,所举“人”例,以人为动物之一种。
3见于1035a30—b4。
1035b1的“净圆”即1037a3的“一般圆”。
-- 185
形而上学。
381。
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1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
2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
3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
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4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
5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
1参看1036a16—17,卷h1043b2—4。
2这里的语意是:普遍性的人是普遍性灵魂与身躯之结合、苏格拉底是这个灵魂与这个身躯之结合。
3参看卷,n。
4见于本卷章十二及卷h章六。
5见本卷,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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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形而上学
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
,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1
(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
,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
,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
,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
1参看卷,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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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形而上学
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
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
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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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
;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
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
1参看卷,章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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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1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2认为二即“线本”
,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
;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
,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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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
,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
1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2指柏拉图学派,可能是连柏拉图亦包括在内。
3参看卷h章三第一节。有些人认“线本”即“二”
,有些人认线是“长度上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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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形而上学
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1所常引的“动物”
2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
;它们并无感性。
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3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
1小苏格拉底(socratesjunior)生卒不详。其人屡见于柏拉图诸对话中,盖与色埃德托为弟兄,并非老苏格拉底的亲属。参考柏拉图“色埃德托”147d;“论辩家”218b;“政治家”275c;“埃比诺米”358d。
2参看1036a34—1036b7,所举“人”例,以人为动物之一种。
3见于1035a30—b4。
1035b1的“净圆”即1037a3的“一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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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81。
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1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
2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
3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
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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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
5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
1参看1036a16—17,卷h1043b2—4。
2这里的语意是:普遍性的人是普遍性灵魂与身躯之结合、苏格拉底是这个灵魂与这个身躯之结合。
3参看卷,n。
4见于本卷章十二及卷h章六。
5见本卷,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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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形而上学
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