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亚氏认为用两种看法来看这点计动作均无不可。
3数之质别有素数或组合数,平面(二次)或立体数(三次)
,这些质别皆为量变所成的属性。参看卷,章十四1020b3—8。
q
-- 344
。
243。形而上学
一实是只具有使事物成为多的性能。假如事实诚不若是,他们该早在论题开始时就有说明,并决定何以单位的差异必须存在,他们既未能先为说明,则他们所谓差异究将何所指呢?
于是明显地,假如意式是数,诸单位就并非全可相通,在〈前述〉两个方式中也不能说它们全不相通。
1但其他某些人关于数的议论方式也未为正确。那些不主于意式,也不以意式为某些数列的人,他们认为世上存在有数理对象而列数为现存万物中的基本实是,“本1”又为列数之起点。这是悖解的:照他们的说法,在诸1中有一“原1”
〈第一个1〉,却在诸2中并不建立“原2”
〈第一个2〉,诸3中也没有“原3”
〈第一个3〉。
2同样的理由应该适用于所有各数。关于数,假使事实正是这样,人们就会得想到惟有数学之数实际存在,而1并非起点(因这样一类的1将异于其它诸1;而2,也将援例存在有第一个2与诸2另作一类,以下顺序各数也相似)。
但,假令1正为万物起点,则关于数理之实义,毋宁以柏拉图之说为近真,“原2”与“原3”便或当为理所必有,而各数亦必互不相通。反之,人苟欲依从此说,则又不能免于吾人上所述3若干不符事实之结论。但,两说必据其一,若两不可据,则数便不能脱离于事物而存在。
这也是明显的,这观念的第三翻版4最为拙劣——这就
1参看1080a18—20,23—35。
220行某人指斯泮雪浦;他不主于意式数而以“本1”为通式要理(本因)
,亚氏于此诋其瑕疵。
3参看1080b37—1083a17。
4指齐诺克拉底之说,参看1080b2。
-- 345
形而上学。
343。
是意式之数与数学之数为相同之说。这一说合有两个错误。
(一)
数学之数不能是这一类的数,只有持此主张的人杜撰了某些特殊的线索才能纺织起来。
(二)
主张意式数的人们所面对着的一切后果他也得接受。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论,较之上述各家较少迷惑,但他们也颇自立异。他们不把数当作独立自在的事物,自然解除了许多疑难的后果;但他们又以实体为列数所成而且实体便是列数,这却是不可能的。这样来说明不可区分的空间量度是不真确的;这类量度无论怎么多怎么少,诸1是没有量度的;一个量度怎能由不可区分物来组成?算术之数终当由抽象诸1来组成。但,这些思想家把数合同于实物;至少他们是把实物当作列数所组成,于是就把数学命题按上去。
于是,数若为一自存的实物,这就必需在前述诸方式中的一式上存在,如果不能在前述的1任何一式上存在,数就显然不会具有那样的性质,那些性质是主张数为独立事物的人替它按上去的。
又,是否每个单位都得之于“平衡了的大与小”抑或一个由“小”来另一个由“大”来?
(甲)若为后一式,每一事物既不尽备所有的要素,其中各单位也不会没有差异;因为其中有一为大,另一为与大相对反的小。在“本3”中的诸单位又如何安排?其中有一畸另单位。但也许正是这缘由,他们以“本一”为诸奇数中的中间单位。
2(乙)但两单位若都
1见于1080a15—b36。
2参看第尔士辑“先苏格拉底”
(第三版)卷一,346,17—22,又270,18。
-- 346
。
43。形而上学
是平衡了的大与小,那作为整个一件事物的2又怎样由大与小组成?
或是如何与其单位相异?
又,单位是先于2;因为这消失,2也随之消失。
于是1将是一个意式的意式,这在2以前先生成。那么,这从何生成?不是从“未定之2”
,因为“未定之2”的作用是在使“倍”。
再者,数必须是无限或是有限(因为这些思想家认为数能独立存在,并就应该在两老中确定其一1)。清楚地,这不能是无限;因为无限数是既非奇数又非偶数,而列数生成非奇必偶,非偶必奇。其一法,当1加之于一个偶数时,则生成一个奇数;另一法,当1被2连乘时,就生成2的倍增数;又一法当2的倍增数,被奇数所乘时就产生其它的偶数。
2
又,假如每一意式是某些事物的意式,而数为意式,无限数本身将是某事物(或是可感觉事物或是其它事物)的一个意式。
可是这个本身就不合理,而照他们的理论也未必可能,至少是照他们的意式安排应为不可能。
但,数若为有限,则其极限在那里?关于这个,不仅该
1如果数是独立存在的,其实现必须是一个无限或是一个有限数。亚氏自己的主张是数只能潜在地为无限,其所实现必为一有限数。
2柏拉图“巴门尼德”
14a以1与2为奇偶起点由1与2相加得3;用此三数,(1)以偶乘偶,(2)奇乘奇,(3)奇乘偶,(4)偶乘奇,四法制作列数。
(3)
(4)两法实际相同。由(1)与(3)
(4)可得一切偶数:2的倍增数即乘方数2,4,8,16。其中所缺偶数由2x3=6,2x5=10,4x3=12,2x7=14……来递补。但(2)法不能得一切奇数。素数如5,7等均非乘法所能制成。柏拉图以加法制成第一个素数3。实际其它素数均须由偶数加一制成。
-- 347
形而上学。
543。
举出事实,还得说明理由。倘照有些人1所说数以10为终,则通式之为数,也就仅止于10了;例如3为“人本”
,又以何数为“马本”?
作为事物之本的若干数列遂终于10。
这必须是在这限度内的一个数,因为只有这些数才是本体,才是意式。可是这些数目很快就用尽了;动物形式的种类着实超过这些数目。同时,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3”为“人本”
,其它诸3亦当如兹(在同数内的诸)
亦当相似)
,2这样将是无限数的人众;假如每个3均为一个意式,则诸3将悉成“人本”
,如其不然,诸3也得是一般人众。又,假如小数为大数的一部分(姑以同数内的诸单位为可相通)
,于是倘以“本4”为“马”或“白”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则若人为2时,便当以人为马的一个部分。这也是悖解的,可有10的意式,而不得有11与以下各数的意式。又,某些事物碰巧是,或也实际是没有通式的;何以这些没有通式?我们认为通式不是事物之原因。
又,说是由1至10的数系较之本10更应作为实物与通式,这也悖解。本10是作为整体而生成的,至于1至10的数系,则未见其作为整体而生成。
他们却先假定了1至10为一个完整的数系。至少,他们曾在10限以内创造了好些衍生物——例如虚空,比例,奇数以及类此的其它各项。他们将动静,善恶一类事物列为肇始原理,而将其
1以十为数之终其旨出于毕达哥拉斯学派,此处所指包括柏拉图在内(参看“物学”206b32)
,大约斯泮雪浦亦从此旨。
2此括弧内支句费解。罗宾(rob)解为在“意式4”内之3,与涵于意式5内之4中的3亦相似,逐级类推亦相似(参看罗宾:“柏拉图意式论在亚里士多德以后之发展”352页)。
-- 348
。
643。形而上学
它事物归之于数。
1所以他们把奇性合之于1;因为如以3作奇数之本性则5又何如?
2
又,对于空间量体及类此的事物,他们都用有定限的数来说明;例如,第一,不可分线,3其次2,以及其它;这些都进到10而终止。
4
再者,假如数能独立自存,人们可以请问那一数目为先,——1或3或2?
假如数是组合的,自当以1为先于,但普遍性与形式若为先于,那么列数便当为先于;因为诸1只是列数的物质材料,而数才是为之作用的形式。
3数之质别有素数或组合数,平面(二次)或立体数(三次)
,这些质别皆为量变所成的属性。参看卷,章十四1020b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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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形而上学
一实是只具有使事物成为多的性能。假如事实诚不若是,他们该早在论题开始时就有说明,并决定何以单位的差异必须存在,他们既未能先为说明,则他们所谓差异究将何所指呢?
于是明显地,假如意式是数,诸单位就并非全可相通,在〈前述〉两个方式中也不能说它们全不相通。
1但其他某些人关于数的议论方式也未为正确。那些不主于意式,也不以意式为某些数列的人,他们认为世上存在有数理对象而列数为现存万物中的基本实是,“本1”又为列数之起点。这是悖解的:照他们的说法,在诸1中有一“原1”
〈第一个1〉,却在诸2中并不建立“原2”
〈第一个2〉,诸3中也没有“原3”
〈第一个3〉。
2同样的理由应该适用于所有各数。关于数,假使事实正是这样,人们就会得想到惟有数学之数实际存在,而1并非起点(因这样一类的1将异于其它诸1;而2,也将援例存在有第一个2与诸2另作一类,以下顺序各数也相似)。
但,假令1正为万物起点,则关于数理之实义,毋宁以柏拉图之说为近真,“原2”与“原3”便或当为理所必有,而各数亦必互不相通。反之,人苟欲依从此说,则又不能免于吾人上所述3若干不符事实之结论。但,两说必据其一,若两不可据,则数便不能脱离于事物而存在。
这也是明显的,这观念的第三翻版4最为拙劣——这就
1参看1080a18—20,23—35。
220行某人指斯泮雪浦;他不主于意式数而以“本1”为通式要理(本因)
,亚氏于此诋其瑕疵。
3参看1080b37—1083a17。
4指齐诺克拉底之说,参看1080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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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43。
是意式之数与数学之数为相同之说。这一说合有两个错误。
(一)
数学之数不能是这一类的数,只有持此主张的人杜撰了某些特殊的线索才能纺织起来。
(二)
主张意式数的人们所面对着的一切后果他也得接受。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论,较之上述各家较少迷惑,但他们也颇自立异。他们不把数当作独立自在的事物,自然解除了许多疑难的后果;但他们又以实体为列数所成而且实体便是列数,这却是不可能的。这样来说明不可区分的空间量度是不真确的;这类量度无论怎么多怎么少,诸1是没有量度的;一个量度怎能由不可区分物来组成?算术之数终当由抽象诸1来组成。但,这些思想家把数合同于实物;至少他们是把实物当作列数所组成,于是就把数学命题按上去。
于是,数若为一自存的实物,这就必需在前述诸方式中的一式上存在,如果不能在前述的1任何一式上存在,数就显然不会具有那样的性质,那些性质是主张数为独立事物的人替它按上去的。
又,是否每个单位都得之于“平衡了的大与小”抑或一个由“小”来另一个由“大”来?
(甲)若为后一式,每一事物既不尽备所有的要素,其中各单位也不会没有差异;因为其中有一为大,另一为与大相对反的小。在“本3”中的诸单位又如何安排?其中有一畸另单位。但也许正是这缘由,他们以“本一”为诸奇数中的中间单位。
2(乙)但两单位若都
1见于1080a15—b36。
2参看第尔士辑“先苏格拉底”
(第三版)卷一,346,17—22,又27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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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形而上学
是平衡了的大与小,那作为整个一件事物的2又怎样由大与小组成?
或是如何与其单位相异?
又,单位是先于2;因为这消失,2也随之消失。
于是1将是一个意式的意式,这在2以前先生成。那么,这从何生成?不是从“未定之2”
,因为“未定之2”的作用是在使“倍”。
再者,数必须是无限或是有限(因为这些思想家认为数能独立存在,并就应该在两老中确定其一1)。清楚地,这不能是无限;因为无限数是既非奇数又非偶数,而列数生成非奇必偶,非偶必奇。其一法,当1加之于一个偶数时,则生成一个奇数;另一法,当1被2连乘时,就生成2的倍增数;又一法当2的倍增数,被奇数所乘时就产生其它的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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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假如每一意式是某些事物的意式,而数为意式,无限数本身将是某事物(或是可感觉事物或是其它事物)的一个意式。
可是这个本身就不合理,而照他们的理论也未必可能,至少是照他们的意式安排应为不可能。
但,数若为有限,则其极限在那里?关于这个,不仅该
1如果数是独立存在的,其实现必须是一个无限或是一个有限数。亚氏自己的主张是数只能潜在地为无限,其所实现必为一有限数。
2柏拉图“巴门尼德”
14a以1与2为奇偶起点由1与2相加得3;用此三数,(1)以偶乘偶,(2)奇乘奇,(3)奇乘偶,(4)偶乘奇,四法制作列数。
(3)
(4)两法实际相同。由(1)与(3)
(4)可得一切偶数:2的倍增数即乘方数2,4,8,16。其中所缺偶数由2x3=6,2x5=10,4x3=12,2x7=14……来递补。但(2)法不能得一切奇数。素数如5,7等均非乘法所能制成。柏拉图以加法制成第一个素数3。实际其它素数均须由偶数加一制成。
-- 347
形而上学。
543。
举出事实,还得说明理由。倘照有些人1所说数以10为终,则通式之为数,也就仅止于10了;例如3为“人本”
,又以何数为“马本”?
作为事物之本的若干数列遂终于10。
这必须是在这限度内的一个数,因为只有这些数才是本体,才是意式。可是这些数目很快就用尽了;动物形式的种类着实超过这些数目。同时,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3”为“人本”
,其它诸3亦当如兹(在同数内的诸)
亦当相似)
,2这样将是无限数的人众;假如每个3均为一个意式,则诸3将悉成“人本”
,如其不然,诸3也得是一般人众。又,假如小数为大数的一部分(姑以同数内的诸单位为可相通)
,于是倘以“本4”为“马”或“白”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则若人为2时,便当以人为马的一个部分。这也是悖解的,可有10的意式,而不得有11与以下各数的意式。又,某些事物碰巧是,或也实际是没有通式的;何以这些没有通式?我们认为通式不是事物之原因。
又,说是由1至10的数系较之本10更应作为实物与通式,这也悖解。本10是作为整体而生成的,至于1至10的数系,则未见其作为整体而生成。
他们却先假定了1至10为一个完整的数系。至少,他们曾在10限以内创造了好些衍生物——例如虚空,比例,奇数以及类此的其它各项。他们将动静,善恶一类事物列为肇始原理,而将其
1以十为数之终其旨出于毕达哥拉斯学派,此处所指包括柏拉图在内(参看“物学”206b32)
,大约斯泮雪浦亦从此旨。
2此括弧内支句费解。罗宾(rob)解为在“意式4”内之3,与涵于意式5内之4中的3亦相似,逐级类推亦相似(参看罗宾:“柏拉图意式论在亚里士多德以后之发展”352页)。
--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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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形而上学
它事物归之于数。
1所以他们把奇性合之于1;因为如以3作奇数之本性则5又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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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对于空间量体及类此的事物,他们都用有定限的数来说明;例如,第一,不可分线,3其次2,以及其它;这些都进到10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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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假如数能独立自存,人们可以请问那一数目为先,——1或3或2?
假如数是组合的,自当以1为先于,但普遍性与形式若为先于,那么列数便当为先于;因为诸1只是列数的物质材料,而数才是为之作用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