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在被害人卧室找钱的时候,曾挪动桌子,推倒椅子,安福小区楼层间隔音较差,楼下能较为清楚地听到桌椅挪动的声音。而现场勘验的结果也可明确被害人卧室的桌椅被挪动——由此可见,证人在十一点半到十二点之间听到的脚步声和桌椅挪动的声音正是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之后发出的。”
秦聿提问结束后说道。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
公诉人一瞬不瞬看着证人,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嘴唇动了动,最终道:“没有。”
“辩护人继续举证。”
“举证完毕。”秦聿道,“还有一点请法庭再注意:证人卓志杰证实被告人出门前曾洗过澡,而他是在凌晨一点见到被告人,也
就是说被告人从杀害被害人,到在被害人卧室里翻找现金,再到洗个澡,吹干头发,换套衣服,最后骑车出门,约10分钟后抵达网吧,只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时间非常紧张,但证人卓志杰的口述中,被告人表现无异样,这些事情他应当不是在半小时内完成的。”
这番话让旁听者们心中发寒,如果照秦聿所言,邱承望是在十一点半左右杀害了他奶奶,随后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翻找现金、不紧不慢给自己洗个澡、这才若无其事出门找朋友玩乐……
其性未免过于残酷。
可从证人口中可以看出,他杀人后没有心理负担的外出玩乐,确实是性格凉薄、没有人性。
但是这岂不是证明他是在18岁生日前犯罪的,是未成年犯罪?
就因为半小时之差,这么个弑亲之徒就可以逃脱法律的重罚?是人命不值钱还是法律不公?
法庭外亦是如此。
在线观看直播的人正在直线上升,关于这场庭审的的议论也开始扩散。
所有人将目光投向了辨控双方,尤其是公诉人,希望他能放个大招,逆转劣势,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而旁听席中的邱家人却紧张又期待地看着秦聿,希望他能稳住,将优势保持下去,直至最后的胜利。
秦聿的神情始终平静,似乎不论是处在劣势还有优势都不能叫他心绪波动,却叫人越发觉得他深不可测。
双方举证完毕,进入辩论
阶段。
这章反复写都不满意,我太纠结了_(:3」∠)_
第936章 最后的博弈
这是最后的博弈。
法庭一片安静,所有人都不眨眼地看着辨控双方,被紧张的气氛感染,大气都不敢喘。
公诉人神情肃穆,肃然道:“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3条、160条、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s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邱承望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s市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举证,以及刚才的法庭所做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承望因外出玩乐向其祖母索要钱财,被拒绝后残忍将其杀死,被告人对其杀人事实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持刀砍人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额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说到这里,公诉人顿了顿,这才继续说下去:“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在案发时仅有半小时就成年,在案发后,偷盗被害人的钱财,若无其事外出玩乐,手
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且无悔罪之心,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到这几点,依法判决!”
公诉人目光坚定看向审判席,结束意见发表。
邱承望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不能破坏法律秩序,但公诉人不想就此放过邱承望,从轻判处也是有范围的,范围内有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
秦聿听明白了公诉人的意思,抬眸看了看对方,双方的目光再一次在半空中交接,对方眸中闪现刀光。
审判长道:“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秦聿收回目光,向审判席看了一眼,开始发表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大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邱承望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邱承望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资料,会见被告人、走访有关群众,刚才有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被告人邱承望有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就公诉人所强调的仅有半小时成年,这的确是事实,但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也属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被害人遇害前,被害人曾经与被告人发生矛盾,辱骂被告
人及其朋友,导致被告人情绪激动,被告人是在激动的情绪下将被害人杀害,应当属于激情杀人。”
“综上所诉,被告人邱承望为激情杀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邱承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比起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秦聿的辩护意见简单到没有修饰,没有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过多粉饰,但每一点都总结精准。
该承认的承认,能争取的争取,别的不多说。
审判长听完辩护意见又看了看他,随后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看着对面:“关于被告人还差半小时满十八周岁这一点,我方不予以否定,未满十八周岁确为法庭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希望合议庭能注意:被告人杀人时还差半小时成年,但是他离开案发现场是在成年后半小时,这前后半小时并不会让他的心理有质的变化!他之所以符合轻判情节,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十八岁为成年人!规定了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我们检方、院方、甚至辩方都遵守法律秩序!不是因为他犯下的罪行值得被从轻处罚!相反,被告人的罪行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当被严厉处罚!”
秦聿觉得这个公诉人说得没错,十八岁前后半小时,邱承望不会有质的改变,仍然是那个冷血自私的弑亲之徒。
但他是
辩方律师,他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说话:“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因为这个阶段人体的一切机能开始走向成熟。但是根据权威研究,负责自控和决策功能的前额叶皮质,要到25岁左右才会完全发育好,青少年在被激怒的情况下,对强烈情绪的调解能力相对较弱,这也是为什么青少年激情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十八岁前后半小时的确不会让被告人有质的改变,因为他跟半小时后前的自己没有改变,唯一改变的是他在法律上变成了一个成年人。从法律上说,法律规定了十八周岁成年,那么十八周岁前一天、前一个小时、前一分钟就都还不是成年,任何人——在这个法庭上的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则。”
“所以半小时没有区别。”公诉人重复。
“因为个体差异,有些人十五六岁已经比很多成年人要心智成熟,有些人二十五六岁却仍然心智不成熟,不能以个体来论十七岁最后半小时和十八岁第一秒有什么区别,所以法律规定了十八岁成年,就半个小时都不能少。”
秦聿声音冷静,“这是法律。”
秦聿提问结束后说道。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
公诉人一瞬不瞬看着证人,听到审判长的询问,嘴唇动了动,最终道:“没有。”
“辩护人继续举证。”
“举证完毕。”秦聿道,“还有一点请法庭再注意:证人卓志杰证实被告人出门前曾洗过澡,而他是在凌晨一点见到被告人,也
就是说被告人从杀害被害人,到在被害人卧室里翻找现金,再到洗个澡,吹干头发,换套衣服,最后骑车出门,约10分钟后抵达网吧,只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时间非常紧张,但证人卓志杰的口述中,被告人表现无异样,这些事情他应当不是在半小时内完成的。”
这番话让旁听者们心中发寒,如果照秦聿所言,邱承望是在十一点半左右杀害了他奶奶,随后用了将近一个小时翻找现金、不紧不慢给自己洗个澡、这才若无其事出门找朋友玩乐……
其性未免过于残酷。
可从证人口中可以看出,他杀人后没有心理负担的外出玩乐,确实是性格凉薄、没有人性。
但是这岂不是证明他是在18岁生日前犯罪的,是未成年犯罪?
就因为半小时之差,这么个弑亲之徒就可以逃脱法律的重罚?是人命不值钱还是法律不公?
法庭外亦是如此。
在线观看直播的人正在直线上升,关于这场庭审的的议论也开始扩散。
所有人将目光投向了辨控双方,尤其是公诉人,希望他能放个大招,逆转劣势,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而旁听席中的邱家人却紧张又期待地看着秦聿,希望他能稳住,将优势保持下去,直至最后的胜利。
秦聿的神情始终平静,似乎不论是处在劣势还有优势都不能叫他心绪波动,却叫人越发觉得他深不可测。
双方举证完毕,进入辩论
阶段。
这章反复写都不满意,我太纠结了_(:3」∠)_
第936章 最后的博弈
这是最后的博弈。
法庭一片安静,所有人都不眨眼地看着辨控双方,被紧张的气氛感染,大气都不敢喘。
公诉人神情肃穆,肃然道:“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3条、160条、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s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邱承望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s市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举证,以及刚才的法庭所做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承望因外出玩乐向其祖母索要钱财,被拒绝后残忍将其杀死,被告人对其杀人事实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持刀砍人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额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说到这里,公诉人顿了顿,这才继续说下去:“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在案发时仅有半小时就成年,在案发后,偷盗被害人的钱财,若无其事外出玩乐,手
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且无悔罪之心,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到这几点,依法判决!”
公诉人目光坚定看向审判席,结束意见发表。
邱承望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不能破坏法律秩序,但公诉人不想就此放过邱承望,从轻判处也是有范围的,范围内有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
秦聿听明白了公诉人的意思,抬眸看了看对方,双方的目光再一次在半空中交接,对方眸中闪现刀光。
审判长道:“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秦聿收回目光,向审判席看了一眼,开始发表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大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邱承望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邱承望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资料,会见被告人、走访有关群众,刚才有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被告人邱承望有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就公诉人所强调的仅有半小时成年,这的确是事实,但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也属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被害人遇害前,被害人曾经与被告人发生矛盾,辱骂被告
人及其朋友,导致被告人情绪激动,被告人是在激动的情绪下将被害人杀害,应当属于激情杀人。”
“综上所诉,被告人邱承望为激情杀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邱承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比起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秦聿的辩护意见简单到没有修饰,没有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过多粉饰,但每一点都总结精准。
该承认的承认,能争取的争取,别的不多说。
审判长听完辩护意见又看了看他,随后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看着对面:“关于被告人还差半小时满十八周岁这一点,我方不予以否定,未满十八周岁确为法庭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希望合议庭能注意:被告人杀人时还差半小时成年,但是他离开案发现场是在成年后半小时,这前后半小时并不会让他的心理有质的变化!他之所以符合轻判情节,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十八岁为成年人!规定了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我们检方、院方、甚至辩方都遵守法律秩序!不是因为他犯下的罪行值得被从轻处罚!相反,被告人的罪行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当被严厉处罚!”
秦聿觉得这个公诉人说得没错,十八岁前后半小时,邱承望不会有质的改变,仍然是那个冷血自私的弑亲之徒。
但他是
辩方律师,他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说话:“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因为这个阶段人体的一切机能开始走向成熟。但是根据权威研究,负责自控和决策功能的前额叶皮质,要到25岁左右才会完全发育好,青少年在被激怒的情况下,对强烈情绪的调解能力相对较弱,这也是为什么青少年激情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十八岁前后半小时的确不会让被告人有质的改变,因为他跟半小时后前的自己没有改变,唯一改变的是他在法律上变成了一个成年人。从法律上说,法律规定了十八周岁成年,那么十八周岁前一天、前一个小时、前一分钟就都还不是成年,任何人——在这个法庭上的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则。”
“所以半小时没有区别。”公诉人重复。
“因为个体差异,有些人十五六岁已经比很多成年人要心智成熟,有些人二十五六岁却仍然心智不成熟,不能以个体来论十七岁最后半小时和十八岁第一秒有什么区别,所以法律规定了十八岁成年,就半个小时都不能少。”
秦聿声音冷静,“这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