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说班级同学无人作证就更可笑了。

    就算要说,也只能说,抱团的人从始至终都会抱团。

    而她这边,却因为蒋成是她法律上的前夫,证词效力低,且碍于舆论,她不愿让他出庭作证;一开始答应出庭作证的陆尧,后来也考虑到新加坡事件爆发,国内媒体对该案的关注度瞬间陡升,从而婉拒出庭,陷入苦境罢了。

    方方面面种种,大家都各有苦衷,他们就是知道,所以才敢这么肆无忌惮。

    可是——

    舒沅默默握紧身边人的手。

    十指相扣。

    她什么话也没说,深呼吸过后,转而看向己方的顾律师。

    同时,审判长亦冲被告方摆手示意。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谢谢审判长。”

    闻言,顾益华律师登时起身,向审判长及各审判员方向微微鞠躬。

    一纸诉状铺开,字字血泪。

    “原告诉称,自2019年5月15日晚21点左右开始,揭露某电影i背后现实故事的文章经由豆瓣、百度贴吧、微博等社交软件披露于公众面前,被告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伪造弱势,存在恶意诽谤行为,在书中公开发表诋毁原告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侵权。

    据此,原告提出了500万元的巨额赔偿,并要求被告公开发表致歉。但被告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实为建立在无视事实、杜撰事实基础上,对我当事人——昔日校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其公民权利的进一步践踏和人格污蔑,对此,我方完全不能接受。

    下面,我就将分以下几点,详述原告方的行为之恶劣,用心之险恶:

    一、主体错漏,刻意模糊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被告实际不是原告所述侵权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当日的发帖者,经向警方求证、向相关电信公司调取i地址,可知,实为新加坡某地一网络工作室在背后主导。而我当事人在其好友告知情况之前,对此一无所知。经截图留证,观察豆瓣高楼内诸多网友发言,可以明显看出人为操控的痕迹。

    事实上,真正令该匿名帖“风生水起”的,正是原告里诸多同学主动跳出认领身份的行为,其中,直指个人隐私并向被告喊话挑衅的截图,我们都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令人震惊的是,当时毫无畏惧、很乐意与人分享陈年往事的同学们,此刻成了原告席上义愤填膺的受害者。这是我与我当事人都想不明白的,还望对方律师之后为我们解答。

    第二、忽略事实,否认真实事件。

    即原告刚才在诉状中所引用的,被告在书中所提及的诸多叙事性文字。原告认为其属“主观臆断,虚构事实”,否认当年校园暴力行为的真实性,然而,从被告所提供的邮箱日记与通信,明显可知,从2007年9月入学,至2009年6月毕业,三年间,校园暴力的阴影实际上与她如影随形。原告所主张被告的所谓侵权言论,本质上,反而是受害者的一种心理回馈和反刍,她所论述的,也正是当年所发生的事实。

    我们虽无法倒流时间,但,无论是现下所收集到,2008年5月,在百度上海城南中学吧发布的“57班比丑帖”、2008年7月,“说说你们在学校里最看不惯哪类人”、“年级第一什么时候能换个人?文科班没美女了吗”等等发言,包括被告提供当年错题集本、课本,上面凌乱恶意的涂鸦,其实不难发现,当年被告必然是遭到了一定欺凌的,而这个“度”,显然已经超出了同龄学生平常小打小闹的程度。希望法官能够将这一情况考虑在内。

    三、污蔑恶意,跳脱客观条件。

    原告主张被告在撰写其书时,存在刻意引导对号入座的恶意心态,并在影视化改编中纵容该倾向的出现和持续发酵。这明显是原告对被告的先入为主认定。被告并无造成原告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心理故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fight yself》原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传记文学性质,这一点是文学体裁上不可忽视的重中之重。毕竟,所谓传记,不写经历写什么呢?若以原告的逻辑推论,是否老舍,巴金,诸多著名文学家在传记中披露的人性之恶都为主观故意“带节奏”?在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我当事人所写到的一切经历并无不妥。所谓的指向性,也是在上面所说,帖子曝光、尤其是诸位同学认领身份后才显得异常突出。至于原著本身,无论是地名、人名、甚至一些必要的上海地标,都做了艺术化的处理,足见,她本人其实并无恶意披露昔日同学隐私的恶意。

    其次,还有一点需要纳入考虑,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权问题——在签约wr出版集团旗下的版权经纪公司之后,她作为一独立自然人,已不能随意决定其归属,而是必须考虑公司方面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签订,改编方向等,实际上都受公司制约。据了解,所谓的“纵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级领导制造噱头的引导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对的一方,并质疑该改编方向有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很显然,她对问题已有先见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主观恶意。

    由此可见,原告方就其个人及父母名下产业因此事件受影响,名誉受损,企业信誉力下降,便索偿5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与实际情况并无因果联系,更无法成立。至于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被告认为,无论是在行文篆书,抑或版权改编的过程中,被告行为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更无主观恶意,无臆断造假,侵权诽谤,相反,内容属实,客观正肯,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各个构成要件。由此,被告认为,其行为实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未直接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因此,还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维护被告作为普通公民,理应享有正当言论自由的权力。”

    作者有话要说:  还有1-2更,明早来看吧~

    以及,虽然答应了评论区姐妹一章把法庭写完,但是后面质证环节写的有点点不满意,所以还是截开了(鞠躬orz)。

    s 因为格不是法学生,个别术语和流程参考了部分庭审实录,但内容可能不专业,大家海涵。

    参考:《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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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ter67

    法庭调查结束过后, 很快进入质证环节。

    蒋成却突然接到数个电话,连连挂断,又连连打来。他瞄一眼来电人, 眉头微蹙, 但到底还是冲舒沅打了个手势, 随即躬身离开观众席。

    她只来得及看清那备注上赫然一个“霍”字。

    还待再想, 审判长紧随其后的“提醒”,已然夺去她所有注意力——

    “下面开始法庭质证环节。首先, 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所示序号出示证据, 被告质证”

    闻声, 原告方代理律师很快站起身来,一边整理着手中文件, 随即抬手向法官同各审判员示意。

    “首先, 我方共有四项书面证据列举, 分别为:证据1、2009届城南中学毕业生同学纪念册;证据2、2009年6月,叶某华同学坠楼身亡案,警方调查原件档案及相关方证词;证据3、《fight yself》在豆瓣、知乎、微信读书等网络平台的评论区截图, 早在2017年,就有人提出原书内容疑似取材于真实事件;证据4、《fight yself》同名电影改编的授权编剧之一提供证词,证实在改编过程中,确实有收到关于个人隐私的暗示。”

    “其中, 虽年代久远,但证据1的内容可以侧面证实,被告舒沅女士, 实际曾多次在毕业寄语和同学录中留言,并无被全班抱团排挤的迹象,相反,还有个别同学反复对其遭遇表示鼓励与同情,是否存在校园欺凌的问题显然存疑;证据2-5,则建构起一套具体的行为逻辑,被告是如何从真实事件中不严谨取材,并以此牟利,包庇纵容,不顾昔日同学情谊,是显而易见的!”

    对方话音不高,但抑扬顿挫。

    一套慷慨陈词下来,包括法官在内,各审判员均面色凝重。

    直至轮到顾益华律师对证据质证时,复才齐齐抬眼,满面考究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