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是一个叫做叶心瑜的被告。
这个人连我都一下子想不起来他是谁,后来翻查资料才想起来,他是叶继欢犯罪集团的成员,但不是核心成员。他主要是参加了叶继欢打劫香港金店犯罪,但他只参加了第二次打劫香港大埔道“谢瑞麟”、“周生生”那两间金店,后分得赃款10万元港币。
叶心瑜只参加了叶继欢犯罪集团的这一次行动,之前和以后都没有见到过他的身影,就是打劫香港大埔道两间金店之前的策划阶段也没见到他,只是在行动前突然在叶继欢的身边出现了他,行动后他又离开了,所以,大家对他都没什么印象。
尽管如此,办案单位还是在人海里把他捞到了,送上了法庭,因此,对叶心瑜的起诉罪行,只是香港大埔道金店这一宗。叶心瑜这个人,极有可能是偶然犯罪,被叶继欢裹进来的。生活中有些人会在不应该的时间,参与了不应该的活动,结果报撼终身。
果然叶心瑜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叶心瑜是被诱骗、胁迫参与作案;是从犯、初犯。请求对叶从轻处罚。
下一个是香港人钱汉业。
钱汉业是钱汉寿的哥哥,是一个被钱汉寿害苦了的人。本来,钱汉业在香港经过多年的打拼,已经有了一份比较稳定的职业,拥有两条船,在香港有自己的公司,虽然不大,但业务稳定。就是因为运输炸药的事,被拖进了这桩案件中。除此以外,没有见到钱汉业有其他的犯罪行为,也没见他和张子强、叶继欢犯罪集团有过瓜葛。
钱汉业和他的律师辩护的核心,是他对运输炸药不知情。钱汉业知不知情,真的说不清,如果他不知情,我也觉得他真的有点冤。但,法律是重证据的,我们最后看法庭根据证据怎样认定。
钱汉业否认参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钱汉业非法运输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对钱汉业作无罪判决。
钱汉业是第一个要求无罪判决的被告。
罗志平辩称偷渡时不知携带有枪支弹药。其辩护律师认为,罗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在绑架犯罪中罗是从犯;罗购买猎枪属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对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甘永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甘永强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甘从轻处罚。
邓礼显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邓礼显未参与犯罪密谋;是从犯;能坦白认罪。要求对邓从轻处罚。
张焕群辩称偷渡时不知携带有枪支弹药,并称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同案人。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张焕群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不当,在绑架犯罪中张是从犯。
陈立新及其辩护律师否认陈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陈立新就是和马尚忠到云南平远买枪的那一位,他和其辩护律师否认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际上是做的无罪辩护。
黄英德辩称其非法买卖子弹的数量仅有350发,而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560发。
我不知道350发子弹和560发子弹,其定罪有多大的差别。我也好奇,事过这么长时间,黄英德对子弹的数量,记得这么清。其实,这些子弹经过数次抢劫、绑架,叶继欢和马尚忠的使用,再加上内地香港两地的运输、埋藏,又经过两个犯罪集团的周转,最后也无法准确核实了。
黄英德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黄英德非法买卖弹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也就和黄英德自辩矛盾了,因为黄英德都承认了有350发子弹。
何志昌否认参与绑架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何志昌犯绑架罪证据不足。
何志昌是没有直接参与绑架,但他不但知情而且一直在为绑匪服务,你如果和绑架没有关系,你怎么分了1500万的赎金?你的那个盒饭,值那么多的钱?
何志昌拿钱的时候,一定没想到后来是这个结果。
黄文雄辩称事后才知道所运输的是炸药。其辩护律师认为,黄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侦查,且属初犯,要求对黄从宽处理。
黄文雄知不知道帮助钱汉寿运的是炸药,只有他自己和钱汉寿知道。但,当时炸药的包装箱上,确实被钱汉寿写着“大带”、“小带”,即大带鱼,小带鱼的意思。
刘国华否认其知道所运输的是爆炸物,并否认与同案人搬卸炸药入屋。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刘国华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证据不充分。
刘国华就是刘鼎勋的弟弟,这之前没有发现参与张子强犯罪集团任何犯罪活动,只是参与这一次搬运炸药。
余船辩称其买卖爆炸物所获利润归单位分配,是职务行为;案发后能自首。其辩护律师认为,余船无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及共同行为;违法买卖爆炸物是余单位的经营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起诉书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请求查清余船是否自动投案,且考虑案发当地的实际,对其行为不作犯罪追究。
余船的情况有点特殊,也是法庭上辩护的焦点,余船一直声称买卖炸药是单位行为,因为这个炸药经销点不是他个人的。他也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
余船的这个情况有点特殊,可我觉得他可能确实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因为出面买炸药的是承包采石场的江荣长,江荣长为开采石头,常在余船处买炸药。
江荣长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荣长是从犯,要求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非法买卖的爆炸物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其减轻处罚。
江才古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仅有介绍、引见买卖炸药的行为,《起诉书》指控江才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证据不足。
张志烽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不是主犯及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张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树汉供认参与绑架密谋,但辩称无意参加实施绑架。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汉绑架行为基本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应以窝赃罪定性,并以陈树汉主动放弃犯罪等为由,要求公正判决。
陈树汉对自己的辩护也很有意思,他把因为没有合法回香港的证件而参加不了绑架实施,说成是“无意参加实施绑架”,这个说法好像他不想参加这次犯罪行动。可有一个结果却使他无法自圆其说,那你怎么最后分了那么多的赎金呢?
陈树汉的律师很聪明,他把这解释成“窝赃”。“窝赃罪”当然比“绑架罪”量刑轻得多。
黄毅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黄毅等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且黄毅是胁从犯,要求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减轻或免除处罚。
黄毅就是那个绑架李晨曦时开车的,他和他的律师辩护的核心,即他在开车,没有直接参与造成李晨曦死亡的犯罪行为。
韩法辩称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律师认为,韩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犯罪中,是从犯;《起诉书》指控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证据不充分,且枪支、爆炸物种类、数量不清。要求对韩减轻处罚。
罗月英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罗月英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罗月英是第二个做无罪辩护的人。她的辩护,主要说她对陈智浩、罗志平、陈辉光等的犯罪活动不知情。
陈辉光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的行为仅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而不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要求对其适用缓刑。
缓刑,就是可以不用坐监。
叶继欢的弟弟叶继聪辩称归案后积极退赃,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律师认为叶继聪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要求酌情从轻处罚。
而叶继钰辩称其所藏不知是赃款。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叶继钰的行为构成窝赃罪证据不足,并称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财物来源,要求对其作无罪判决。
这是第三个要求无罪判决的被告。
刘锦荣辩称不知私藏的是枪支、弹药,归案后带公安人员起获枪支、弹药。其辩护律师认为刘锦荣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此,36名被告法庭调查与辩论告一段落。
由于被告太多,整个法庭审理从1998年10月20日,一直进行到10月28日,整整9天。:,,.
这个人连我都一下子想不起来他是谁,后来翻查资料才想起来,他是叶继欢犯罪集团的成员,但不是核心成员。他主要是参加了叶继欢打劫香港金店犯罪,但他只参加了第二次打劫香港大埔道“谢瑞麟”、“周生生”那两间金店,后分得赃款10万元港币。
叶心瑜只参加了叶继欢犯罪集团的这一次行动,之前和以后都没有见到过他的身影,就是打劫香港大埔道两间金店之前的策划阶段也没见到他,只是在行动前突然在叶继欢的身边出现了他,行动后他又离开了,所以,大家对他都没什么印象。
尽管如此,办案单位还是在人海里把他捞到了,送上了法庭,因此,对叶心瑜的起诉罪行,只是香港大埔道金店这一宗。叶心瑜这个人,极有可能是偶然犯罪,被叶继欢裹进来的。生活中有些人会在不应该的时间,参与了不应该的活动,结果报撼终身。
果然叶心瑜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叶心瑜是被诱骗、胁迫参与作案;是从犯、初犯。请求对叶从轻处罚。
下一个是香港人钱汉业。
钱汉业是钱汉寿的哥哥,是一个被钱汉寿害苦了的人。本来,钱汉业在香港经过多年的打拼,已经有了一份比较稳定的职业,拥有两条船,在香港有自己的公司,虽然不大,但业务稳定。就是因为运输炸药的事,被拖进了这桩案件中。除此以外,没有见到钱汉业有其他的犯罪行为,也没见他和张子强、叶继欢犯罪集团有过瓜葛。
钱汉业和他的律师辩护的核心,是他对运输炸药不知情。钱汉业知不知情,真的说不清,如果他不知情,我也觉得他真的有点冤。但,法律是重证据的,我们最后看法庭根据证据怎样认定。
钱汉业否认参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钱汉业非法运输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对钱汉业作无罪判决。
钱汉业是第一个要求无罪判决的被告。
罗志平辩称偷渡时不知携带有枪支弹药。其辩护律师认为,罗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在绑架犯罪中罗是从犯;罗购买猎枪属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对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甘永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甘永强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甘从轻处罚。
邓礼显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邓礼显未参与犯罪密谋;是从犯;能坦白认罪。要求对邓从轻处罚。
张焕群辩称偷渡时不知携带有枪支弹药,并称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同案人。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张焕群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不当,在绑架犯罪中张是从犯。
陈立新及其辩护律师否认陈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陈立新就是和马尚忠到云南平远买枪的那一位,他和其辩护律师否认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际上是做的无罪辩护。
黄英德辩称其非法买卖子弹的数量仅有350发,而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560发。
我不知道350发子弹和560发子弹,其定罪有多大的差别。我也好奇,事过这么长时间,黄英德对子弹的数量,记得这么清。其实,这些子弹经过数次抢劫、绑架,叶继欢和马尚忠的使用,再加上内地香港两地的运输、埋藏,又经过两个犯罪集团的周转,最后也无法准确核实了。
黄英德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黄英德非法买卖弹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也就和黄英德自辩矛盾了,因为黄英德都承认了有350发子弹。
何志昌否认参与绑架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何志昌犯绑架罪证据不足。
何志昌是没有直接参与绑架,但他不但知情而且一直在为绑匪服务,你如果和绑架没有关系,你怎么分了1500万的赎金?你的那个盒饭,值那么多的钱?
何志昌拿钱的时候,一定没想到后来是这个结果。
黄文雄辩称事后才知道所运输的是炸药。其辩护律师认为,黄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侦查,且属初犯,要求对黄从宽处理。
黄文雄知不知道帮助钱汉寿运的是炸药,只有他自己和钱汉寿知道。但,当时炸药的包装箱上,确实被钱汉寿写着“大带”、“小带”,即大带鱼,小带鱼的意思。
刘国华否认其知道所运输的是爆炸物,并否认与同案人搬卸炸药入屋。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刘国华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证据不充分。
刘国华就是刘鼎勋的弟弟,这之前没有发现参与张子强犯罪集团任何犯罪活动,只是参与这一次搬运炸药。
余船辩称其买卖爆炸物所获利润归单位分配,是职务行为;案发后能自首。其辩护律师认为,余船无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及共同行为;违法买卖爆炸物是余单位的经营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起诉书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请求查清余船是否自动投案,且考虑案发当地的实际,对其行为不作犯罪追究。
余船的情况有点特殊,也是法庭上辩护的焦点,余船一直声称买卖炸药是单位行为,因为这个炸药经销点不是他个人的。他也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
余船的这个情况有点特殊,可我觉得他可能确实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因为出面买炸药的是承包采石场的江荣长,江荣长为开采石头,常在余船处买炸药。
江荣长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荣长是从犯,要求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非法买卖的爆炸物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其减轻处罚。
江才古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仅有介绍、引见买卖炸药的行为,《起诉书》指控江才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证据不足。
张志烽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不是主犯及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张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树汉供认参与绑架密谋,但辩称无意参加实施绑架。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汉绑架行为基本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应以窝赃罪定性,并以陈树汉主动放弃犯罪等为由,要求公正判决。
陈树汉对自己的辩护也很有意思,他把因为没有合法回香港的证件而参加不了绑架实施,说成是“无意参加实施绑架”,这个说法好像他不想参加这次犯罪行动。可有一个结果却使他无法自圆其说,那你怎么最后分了那么多的赎金呢?
陈树汉的律师很聪明,他把这解释成“窝赃”。“窝赃罪”当然比“绑架罪”量刑轻得多。
黄毅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黄毅等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且黄毅是胁从犯,要求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减轻或免除处罚。
黄毅就是那个绑架李晨曦时开车的,他和他的律师辩护的核心,即他在开车,没有直接参与造成李晨曦死亡的犯罪行为。
韩法辩称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律师认为,韩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犯罪中,是从犯;《起诉书》指控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证据不充分,且枪支、爆炸物种类、数量不清。要求对韩减轻处罚。
罗月英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罗月英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
罗月英是第二个做无罪辩护的人。她的辩护,主要说她对陈智浩、罗志平、陈辉光等的犯罪活动不知情。
陈辉光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的行为仅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而不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要求对其适用缓刑。
缓刑,就是可以不用坐监。
叶继欢的弟弟叶继聪辩称归案后积极退赃,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律师认为叶继聪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要求酌情从轻处罚。
而叶继钰辩称其所藏不知是赃款。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叶继钰的行为构成窝赃罪证据不足,并称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财物来源,要求对其作无罪判决。
这是第三个要求无罪判决的被告。
刘锦荣辩称不知私藏的是枪支、弹药,归案后带公安人员起获枪支、弹药。其辩护律师认为刘锦荣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此,36名被告法庭调查与辩论告一段落。
由于被告太多,整个法庭审理从1998年10月20日,一直进行到10月28日,整整9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