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天日失刚过(13点到15点),喜结束了办公,头戴獬豸走出县狱正堂,却听到后面有人在呼喊他,一回头,却是刚被升为上造的黑夫。

    公士、上造,县一级就能授予,黑夫升爵为上造的手续已经办好,头顶发髻上的褐色发带,也换成了土红色的包巾,将发髻整个包裹起来,这就是“上造”的标志。

    造,成也,所谓上造,便是有成命于上的意思,这个地位的人,基本都可以用来做小吏了。上造作为2级爵位,虽然还是要服更役,但受田、宅有所增加,可以驭使两名仆役,最最重要的是,若是犯法,只要不是谋反,杀人,叛逃,便可以抵消一部分罪责。

    只见黑夫几步走到喜面前,作揖道:“黑夫两次升爵,全赖狱掾秉公执法、赏罚公平,黑夫在此谢过狱掾!”

    喜还是老样子,摇了摇头道:“我已说过,要谢便谢秦律,勿要谢我,吾等秦吏,只是按律办事,如此而已。”

    黑夫唯唯应是,而后又有些犹豫地说道:“还有一事,黑夫心有疑惑,想要当面请教狱掾……”

    ……

    s:关于秦的黄金,再啰嗦一遍吧。

    《汉书·食货志》载:“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秦以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其实还有中币,就是布。

    黄金有两种称量单位,一个是镒,一个是两,例如:

    《法律答问》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译文: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

    如果这二两是所谓的“黄铜”,那就忒搞笑了,因为秦两只重156克,半两78克,抓到逃犯赏30克铜,等于四文钱?我想没有哪个政府会这么脑抽。

    这里的二两,显然只可能是黄金,一两金相当于576钱,价值很高。

    第0074章 审当赏罚

    听闻黑夫有事请教,喜完全转过身子,看着黑夫身上沉甸甸的钱袋,笑道:“哦?莫非是对赏赐之数不解?”

    方才在县狱堂上,除了宣布黑夫升为上造外,喜还宣布了对湖阳亭众人的赏赐。

    这起案件里,贼人虽有六人,但四秦人二楚人,且没有杀人劫财,依然不能构成“群盗罪”。除了盗墓贼的头目“猩”是通缉令上的案犯,值黄金20两外,那三名秦国盗墓者,各值7金。而死去的楚人盗墓者,以及楚国小男子兴,因为是外国盗贼,各值2金。

    所以盗墓贼们合计赏45金。

    这次分金,可不像上次与垣柏的私人赌约一样,由黑夫说了算,而是官府按照湖阳亭众人的功劳,将赏金分成几份。

    黑夫作为亭长,更一手促成了这次缉捕盗墓贼成功,居功至伟,可独得20金!

    求盗东门豹参与了擒拿盗墓贼的战斗,又是亭部副手,可得7金。

    小陶、利咸也参与了战斗,每人可得5金。

    季婴虽是邮人,但匿名信事件因他而起,再加上报案有功,赏4金。

    鱼梁也参与了报案,赏3金。

    就连亭父蒲丈,也因为在众人外出时看守亭部,得1金。

    如此分下来,湖阳亭众人都得到了一些钱,皆大欢喜。

    小小安陆县,当然没太多黄金储存,所谓的金几两,更多是作为一种大面值的货币称量单位,实际发放时,仍是给等价的半两钱。

    此外,还有捕获匿名投书者去疾的赏赐,两个臣妾。黑夫他们声称自己不需要臣妾,请求按市价换成钱,于是又发下来8600钱。黑夫独得4000钱,其余的钱,按照湖阳亭众人在寻觅投书者一事中的功劳分了。

    于是,两者加到一起,黑夫就得到了15520半两钱的巨款!千钱一畚(běn),也够装十五畚了……

    一两为24铢,半两12铢,一铢为065克。一枚秦国半两钱,大概重8克。

    这些钱摆在面前,也是一大堆,重达一百多公斤,黑夫的钱袋只能装下四千多钱,其余都得雇牛车运回湖阳亭去。

    对那些赏钱的分配,黑夫是一点意见都没有的,他来找喜,另有其事……

    黑夫拱手道:“我对公士去疾因匿名投书被罚三甲一事,仍有些疑惑,想当面请教狱掾!”

    ……

    “公士去疾?”

    喜微微一愣,看着黑夫道:“是你依照投书罪,亲手缉捕了此人,有何疑虑?”

    黑夫斟酌着语气道:“去疾虽犯了投书罪,按罪当罚,但他投书并不是为了诬告、诽谤,而是为了举报罪行。若无去疾举报,下吏绝不可能将贼人一网打尽,且去疾被缉拿归案后,对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协助吾等破案,不知律令中可有……”

    “可有使其减轻罪责的律条?”喜猜出了黑夫想说什么。

    “然。”黑夫应道。

    他自认为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对去疾被罚颇为同情。因为黑夫觉得,这件事里,去疾并无过错,再加上去疾家中尚有怀孕的妻子,家境也不富裕,他更是过意不去。

    喜却道:“黑夫,你可知这投书罪,是何时定下的?”

    黑夫摇摇头说自己不知。

    喜便道:“这条律令,乃是商君新政,为我国定下法度之初便制定的。当时奸邪之人见律令严苛,便妄图匿名投书,诋欺万状,谩上侮下,无所不至,使得律令一度被扰乱。于是商君便下令,对于匿名投书者所告之事,一概不予受理,在未抓到匿名者前,连打开看都不行,一旦抓到投书者,就要重罚!”

    黑夫恍然大悟,原来这项律令有这样的历史渊源啊,从那以后,秦国就对匿名举报信一刀切,即便是“畏贼不敢告而投匿名书俱实”者,也认为是“此情虽极轻,而告讦之风不可长”,照旧该抓抓,该罚罚。

    秦国这样做,或许的确起到了“塞诬告之源,杜奸欺之路”的效果,让那些诬告诽谤之人不敢造次。但黑夫依然觉得,这种处置,有些生硬和一刀切了。他很想知道,秦国有没有类似后世的规定,案犯主动协助警方调查,或能减轻罪责?

    然而,喜却打破了他的幻想,在秦律里,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只有三种,一种是今日才出现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少年人多是被教唆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