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能锁定一些低品质的工厂了。
第二是溶液中发现了绳子的碎屑和锰、铬合金的情况,与钢筋混凝土里的钢筋情况不符,这意味着使用了不锈钢制品的钳子或者支架、滑轮等,并被腐蚀了一部分。
第三是,白松还发现,楼上的起开地板的工具是专业的,也是网上购买的。白松曾经参与过安装地板的工作,对这个细节很是在意,轻松的获取了一个新的线索。
不得不说,之前帮着老大哥做好事,还是有用的。
虽然都匿名,但是……
此处省略第四到第二十条现场证据……
最关键的是,这个案子里的视频监控资料,多的令人发指。
在场的所有人都普遍认为,这个案子是内部人作案可能性大,因为对这个金店的了解程度确实是够高的,虽然不太可能是本店的店员,但是很可能是有金店工作经验的人。
一个小时后,这附近所有金店的男性工作人员的信息都摆在了三队成员面前。金店的销售人员以女性为主,从事相关工作的人也不算很多,由于有标准的嫌疑人身形等建模,也就是半个小时左右,这些信息里的人全部被排除掉了。
这倒是让大家都有些吃惊了,不是内部人员作案?
这个时候,王亮等人对多次来店内的年轻男性的视频分析报告也出来了。这个店里的柜子顺序每隔一段时间就变化一次,主要是为了让顾客每次来都有新鲜感。而上次转换这些柜子,是在一个周之前。
这是个很容易分析的状况,既然不是附近的内部工作人员,那么就一定有人近期进来勘查过地形,否则哪有那么容易找到放镯子的柜子?
这个案子一上来,就只有这两个选项。
而王亮等人对这一个多周录像的分析也是有些瓶颈,一个周以来,没有一个身形与小偷相似的人员曾经进来过,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没有任何人曾经对金镯子的摆放位置、锁的位置、金镯子柜子的结构有过过多的观察,所有人都像是只对购物感兴趣,没有一个异常的。
金店不是菜市场,这个店这七天一共只有几百位顾客来过,这么多警察把这些人分析了几遍,也没发现什么问题。
如果排除这个可能,那么,就只能是内部人作案?那么,会是谁呢?
第二百七十章 紧迫事态
李队等人也分析过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小偷并非内部人员,但是这个事情有内部人员指点,而且指点的很详细。
这种情况当然是有,可是这样想的话是没办法查的,就只能考虑其他线索了。
这个案子,这就遇到问题了。
李队比谁都清楚,想找出来小偷很容易很容易。
这个小偷购买了太多的东西,有的是在店里买的,有的是在网上买的,有的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渠道买的。这些一个也跑不掉,都能查到。
除此之外,小偷留下的线索太多,每一条追下去都一定能找到他。
但是,问题是,大晚上的,这些都没法查,很多单位、公司、网店都不在,甚至某宝的某些部门,这个时间段也不一定有人值班。
如果明天白天再查到这个案子,或者说到时候再抓到这个嫌疑人,那李队这工作做的,就实在是有问题了。
为什么一定要连夜把案子破了呢?明天天亮了再查不可以吗?让警察休息一下不可以吗?
不可以!
这个不得不讨论一下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小偷如何处置这些黄金?
如果小偷把这些黄金卖了,那么依然可以追回来,今天晚上,他卖给谁,都能追回来,而明天,就不一定了。
我国有一个制度,叫做善意取得制度。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
法律原文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这句话的解释就是,假如一个坏人,他对某个东西没有支配权,比如说,小王借了小张的相机,那么小王是没有对相机的处分权的。
处分权属于支配权。
学习法律,任何一个系的法律生,都一定要学习民法,这是最基础的法律。民法很简单也很复杂,简单地说,民法,四个字可以概括。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知道一个人学没学过民法,问他知道不知道这两个词即可。
请求、支配。
这两个词,包罗万象,概括了整本民法学的始终,遍查世界民法,万变不离其宗。
请求权是相对权,比如说债权;
支配权是绝对权,比如说物权。
处分权是支配权,是绝对权,借用相机的小王对相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个大家都好理解。
那么,如果小王把相机以合适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是否有权获取该相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对这个事并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小李确实是认为小王是相机的主人。
这种情况,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促进交易等原则,小李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这个相机,获得这个相机的支配权、所有权、物权。而因为小李获得了相机的物权,所以,小李有权不把相机还给小张。因为小李是善意的,无辜的。
是的,无情!
当然,前提是小李是按照合适的价格购买的,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这个制度也不生效。
那么,小张咋办?
第二是溶液中发现了绳子的碎屑和锰、铬合金的情况,与钢筋混凝土里的钢筋情况不符,这意味着使用了不锈钢制品的钳子或者支架、滑轮等,并被腐蚀了一部分。
第三是,白松还发现,楼上的起开地板的工具是专业的,也是网上购买的。白松曾经参与过安装地板的工作,对这个细节很是在意,轻松的获取了一个新的线索。
不得不说,之前帮着老大哥做好事,还是有用的。
虽然都匿名,但是……
此处省略第四到第二十条现场证据……
最关键的是,这个案子里的视频监控资料,多的令人发指。
在场的所有人都普遍认为,这个案子是内部人作案可能性大,因为对这个金店的了解程度确实是够高的,虽然不太可能是本店的店员,但是很可能是有金店工作经验的人。
一个小时后,这附近所有金店的男性工作人员的信息都摆在了三队成员面前。金店的销售人员以女性为主,从事相关工作的人也不算很多,由于有标准的嫌疑人身形等建模,也就是半个小时左右,这些信息里的人全部被排除掉了。
这倒是让大家都有些吃惊了,不是内部人员作案?
这个时候,王亮等人对多次来店内的年轻男性的视频分析报告也出来了。这个店里的柜子顺序每隔一段时间就变化一次,主要是为了让顾客每次来都有新鲜感。而上次转换这些柜子,是在一个周之前。
这是个很容易分析的状况,既然不是附近的内部工作人员,那么就一定有人近期进来勘查过地形,否则哪有那么容易找到放镯子的柜子?
这个案子一上来,就只有这两个选项。
而王亮等人对这一个多周录像的分析也是有些瓶颈,一个周以来,没有一个身形与小偷相似的人员曾经进来过,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没有任何人曾经对金镯子的摆放位置、锁的位置、金镯子柜子的结构有过过多的观察,所有人都像是只对购物感兴趣,没有一个异常的。
金店不是菜市场,这个店这七天一共只有几百位顾客来过,这么多警察把这些人分析了几遍,也没发现什么问题。
如果排除这个可能,那么,就只能是内部人作案?那么,会是谁呢?
第二百七十章 紧迫事态
李队等人也分析过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小偷并非内部人员,但是这个事情有内部人员指点,而且指点的很详细。
这种情况当然是有,可是这样想的话是没办法查的,就只能考虑其他线索了。
这个案子,这就遇到问题了。
李队比谁都清楚,想找出来小偷很容易很容易。
这个小偷购买了太多的东西,有的是在店里买的,有的是在网上买的,有的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渠道买的。这些一个也跑不掉,都能查到。
除此之外,小偷留下的线索太多,每一条追下去都一定能找到他。
但是,问题是,大晚上的,这些都没法查,很多单位、公司、网店都不在,甚至某宝的某些部门,这个时间段也不一定有人值班。
如果明天白天再查到这个案子,或者说到时候再抓到这个嫌疑人,那李队这工作做的,就实在是有问题了。
为什么一定要连夜把案子破了呢?明天天亮了再查不可以吗?让警察休息一下不可以吗?
不可以!
这个不得不讨论一下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小偷如何处置这些黄金?
如果小偷把这些黄金卖了,那么依然可以追回来,今天晚上,他卖给谁,都能追回来,而明天,就不一定了。
我国有一个制度,叫做善意取得制度。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
法律原文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这句话的解释就是,假如一个坏人,他对某个东西没有支配权,比如说,小王借了小张的相机,那么小王是没有对相机的处分权的。
处分权属于支配权。
学习法律,任何一个系的法律生,都一定要学习民法,这是最基础的法律。民法很简单也很复杂,简单地说,民法,四个字可以概括。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知道一个人学没学过民法,问他知道不知道这两个词即可。
请求、支配。
这两个词,包罗万象,概括了整本民法学的始终,遍查世界民法,万变不离其宗。
请求权是相对权,比如说债权;
支配权是绝对权,比如说物权。
处分权是支配权,是绝对权,借用相机的小王对相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个大家都好理解。
那么,如果小王把相机以合适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是否有权获取该相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对这个事并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小李确实是认为小王是相机的主人。
这种情况,按照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促进交易等原则,小李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这个相机,获得这个相机的支配权、所有权、物权。而因为小李获得了相机的物权,所以,小李有权不把相机还给小张。因为小李是善意的,无辜的。
是的,无情!
当然,前提是小李是按照合适的价格购买的,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那么,这个制度也不生效。
那么,小张咋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