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又,极因是一个“终点”

    ,这终点不为其它什么事物,而其它一切事物却就为了这个目的;有了这末项,过程就不至于无尽地进行;要是没有这末项,这将没有极因,但这样主张无尽系列的人是在不自觉中抹掉了“善”性(可是任何人在未有定限以前他是无可措手的)

    ;世上也将失去理性;有理性的人总是符合于一个目的而后有所作为,这就是定限;终极也就是“定限”。

    1这一节原文晦涩而论旨不明。

    上文994a1—19既列举四因,又言明第一因必须是永恒的。此节末一子句与上文相矛盾(参看罗斯注释)。

    -- 46

    。

    4。形而上学

    “怎是”也不能引致另一个更充实的定义。

    1原定义比之衍生定义总是较切近的一个定义;在这样的系列中,如果第一项定义没有做对,以后的步趋也不会走准。还有,这样说的人实际毁坏了学术;因为要想达到无可再解析词项,这是不可能的。依照这些想法,知识也成为不可能;事物如真具有如此无尽的含意,人将从何认取事物?因为这并不象一条线那样,可以作无尽分割,可是实际上,于线而论那个无尽微分还是不可想象的,所能想象的只是一些假设为有定限而颇短的线段而已(人们如欲追寻一条无尽可分割的线,他就没法计算多少线段)。——凭可变事物来想象物质之无尽也不可能。若说无尽事物能存在,则这个无尽观念便非无尽。

    但是(乙)原因的种类若为数无尽,则知识也将成为不可能;因为我们只有肯定了若干种类原因以后,才可以研究知识,若说原因是一个又一个的增加,则在有尽的时间内人们就没法列举。

    章 三对于一羣听众,学术课程的效果须看听众的习性;我们乐于听到自己所熟悉的言语,不熟悉的言语违异我们的惯常,就好象难以理解,又好象是外邦人语。可理解的言语就是习惯的言语。习惯的力量可以律法为证,因积习而逐渐造成的

    1此语简略,可以人的定义为例示而加以说明:怎样是人?

    “人是理性的动物。”

    “怎样是理性动物?”

    “这是理性的有官感的活体”

    这样一定义引致另一定义,总不能无尽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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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54。

    律法,其中神话1以及幼稚的成分常常比理知成分占优势。

    有些人,除非讲演者以数学语言说教,他们就不倾听,有些人则要求他举实例,还有些人则但愿他以诗为证。有些人要求一切都说得精密,另有些人则以精密为厌忌,因为他们自身粗疎,精密的言语于他们的思想联系不上,或则因为他们拿精密当作烦琐。精密是具有一些烦琐性质的,因此在商业上和辩论上都被轻视。

    所以人们必须先已懂得而且习知各式辩论的方法,因为各门知识与修学方法两者均需要艰钜的功夫,这不能在研究各种专门学术中,同时又教授以修学的方法。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求高度的数学精密,2精密只是超物质问题上有此需要。全自然既假定着具有物质,自然科学便不需要过度精密的方法。我们必需先研究自然是什么,再进而考察自然科学所讨论的是些什么。

    [以及研究事物的原因与原理是否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

    ]3

    1神话之入律法者,其例,如坤母神话以大地女神为人类之祖母,雅典与斯巴达均以之订入法律。

    柏拉图亦尝论及以坤母神话订入法律可以增进人民对于乡土国家之忠忱。

    2参看“尼哥马可伦理学”卷一章三,“解析后篇”卷一,章十三、十四。

    3末一子句与995b5—6那一子句相似,盖被重复传抄而误植于此。

    -- 48

    。

    64。形而上学

    卷(b)三1

    章 一我们于所习学术应列举所拟最先讨论的主题。这些包括各家哲学诸原理以及前人所未省察到的任何观点。凡愿解惑的人宜先好好地怀疑;由怀疑而发为思考,这引向问题的解答。人们若不见有“结”

    ,也无从进而解脱那“结”。但思想的困难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在思想上感到不通,就象被锁鍊缚住了;捆结着的思想,也象缚住了的人,难再前进。

    所以我们应将疑难预为估量;因为欲作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难,正象要想旅行而不知向何处去的人一样。若不先作说明,各人也无从揣测自己能否在一定时间内找得所寻求的解答;问题的究竟虽则对先已研究过的人是清楚的,对于起疑的人则并不清楚。又,对于一个事例,已得闻两方面论辩的人当然就较善于辩别其是非。

    第一个问题曾在我们的“导论”中有所涉及。这是——(一)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基础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时承认而又否定同一事物以及

    1卷(b)三与卷(a)一相衔接。参看卷a末句。所列举之疑难问题以后分别在e-i,n各卷论及。104a3,i1053b10,1076a39,1076b39,1086a34,sb15均提及此卷,称为“诸疑难篇”

    (iδiαπημασi)。

    e f g h i h f

    -- 49

    形而上学。

    74。

    其它类此诸通则)

    ;(三)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体,是否所有本体可由一门学术来总括或需数门共商;若为数门,则各门是否相关极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该称为智慧,其它的则给予别的名称。

    (四)

    这也是必须讨论的一题——是否只有可感觉本体才算实际存在,或另有其它与之一同存在;而其它这些〈非感觉本体〉只有一类,抑有数类,如相信通式与数学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觉事物与这些本体之间还有本体。

    对于上述这问题,又必须详察,(五)是否我们的研究限于本体,或亦旁及本体的主要属性。还有“相同”与“有别”

    ,“相似”与“不相似”

    “对反”

    ,以及“先于”

    〈先天〉与“后于”

    〈后天〉和其它1——辩证家们以通俗前提作辩论开始时,常试为查考的这些名词——这将是谁的业务对于这些悉予详察?又,我们必须讨论这些名词的主要属性,不仅要问它们各是些什么,更须查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对成”。

    又,(六)事物的原理与要素就是科属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个部分;若为科属,则是否应为每一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属,例如“动物”或“人”

    ,亦即以离品种愈远而统属愈广之级类为原理。

    (七)

    我们更必须研究而且讨论在物质之外,是否别有“由己”因果,而且这类因果是否只有一种,或可有多种;又在综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谓综合实体就指物质连同凭物质为之表明的事物)

    ,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综合实体2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

    1这些名词见于本书卷。又见于“命题”。

    b2“综合实体”

    (σ)参看卷h,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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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

    84。形而上学

    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没有,而这些情况又究属如何。又,(八)

    我们请问原理在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限;(九)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是两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的。又(十)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元一”与“实是”是否并无分别,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张,确为现存事物的本体;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体,而恩培多克勒所说的“友”

    ,又或另一些人说1的“火”

    ,又一些人2说的“水”与“气”才是事物的底层?又,(十一)我们请问第一原理是普遍性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它们是“潜能”抑为“实现”

    ,还有它们的所谓潜能与实现是对动变来说的呢,抑另有含义;这些问题也将显示许多迷惑。又(十三)

    “数”

    与“线”与“点”与“面”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为本体,它们又是否结合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关于上述各端不仅难得真实的结论,即欲将所有疑难一一明白列敍也不很容易。

    3

    章 二

    1指希巴索(hias)与赫拉克利特主以火为万物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