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清兵入关,势如破竹,先后分立的南明政权均被各个击破。隆武二年(1646年),广州城陷,陈子壮和弟弟陈子升毁家纾难,捐资募兵,在南海九江举旗誓师,南明永历帝授他以东阁大学士,封兵、礼二部尚书的官职,领上方宝剑,总督广东、福建、江西、湖广军务。他和陈邦彦、张家玉等义军,在广州城郊、增城、清远、高明一带互为犄角,狙击清军。后来这三人被人称为“岭南三忠”。他们又会集舟师六千余乘战船进攻广州,可惜因城中内应失误,谋泄事败。这一仗,陈子壮的大儿子壮烈捐躯。最后,在高明县三洲的保卫战中,因清兵掘地道偷袭城池,兵败被俘。

    清廷鹰犬两广总督佟养甲以杀害陈的幼子相要胁,妄图逼他变节。陈子壮却宁死不屈,说道:“权操手,不在子壮”。佟养甲逼降不成,老羞成怒,想了一条杀一儆百的毒计,将陈子壮处以惨无人道的“锯刑”,即将人从头顶向下,锯成两片。但因人的躯体晃动,无法锯下去。据说,这时陈子壮对刽子手高喊:“蠢才,界(锯)人需用木板也!”刽子手才领悟用锯行刑的方法。至今“界人须用板”的典故,仍在广州父老当中流传。行刑时,佟养甲“遍召广州诸绅,坐堂上观其受刑以惧之”,还凶恶地问道:“诸公畏否?”可是陈子壮依然骂不绝口。

    在20世纪五十年代末期,编剧家黄锡龄曾据此典故编成大型历史粤剧,名叫《血染越王台》,各地纷纷上演,社会影响颇大。近年广州市文物管理处在沙贝村陈家祠建立陈子壮纪念馆,作为市文物保护单位,以纪念陈子壮的业绩。

    红溪惨案

    呜呜~~~~早上一来看见各位大大如此详细的书评让柳丁感动得五体投地啊。jolnho大大你的书评不会打击柳丁的。因为在大方向上面柳丁原先的设定是和你一致的。还有谢谢各位大大给柳丁打的广告。再次感动不已得脱线中g。

    青翼蝠王你所说的是不是《红溪惨案》啊。在这事件上柳丁强烈的鄙视乾隆皇帝。以下就是关于《红溪惨案》详细资料。

    1740年10月,荷兰殖民当局在爪哇巴达维亚城(今雅加达)大规模屠杀华侨的事件。因城西有一条河,名红溪,是肇事地点之一,故称为红溪惨案。

    1619年荷兰殖民者占领雅加达,当地劳动力甚缺,荷兰殖民者不择手段从各地诱骗华侨,甚至到中国东南沿海掳掠人口,供其役使。后殖民者嫉视华侨在发展经济上所起的作用,又怕他们同当地人民联合起来反抗殖民统治,转而采取严格限制入境,乃至推行排华政策。1727年和1736年作出规定,逮捕“失业”和无居留证的华侨。1740年7月,殖民当局下令捉拿被诬为窃贼的华侨。有些无辜被捕的华侨或被虐杀,或被投入大海。城内华侨纷纷逃往城外,公推黄班为首领,准备进攻巴达维亚城。但走漏消息,殖民当局有所准备。

    10月9日,殖民者以搜查军火为名,命令城内华侨交出一切利器,荷军挨户搜捕华侨,不论男女老幼,捉到便杀,对华侨进行血腥洗劫。屠杀持续7天,城内华侨被杀近万人,侥幸逃出者仅150人,被焚毁和劫掠的华侨房屋达六、七百家,财产损失,无法估计。

    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制造了“红溪惨案”,屠杀华侨近万人。但当第二年荷兰派使者来华谢罪时,乾隆大帝却回答说:“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

    史可法复多尔衮书

    呵呵,不知道各位大大文言文学得怎样。下面这篇是史可法的原文。仅供参考。这段时期作品进度慢了些,也很忙。不过偶明天还会来更新一章的。

    大明国督师、兵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史可法顿首谨启大清国摄政王殿下:南中向接好音,法随遣使问讯吴大将军,未敢遽通左右,非委隆谊于草莽也,诚以大夫无私交,《春秋》之义。今倥偬之际,忽捧琬琰之章,真不啻从天而降也。讽读再三,殷殷致意。若以逆成尚稽天讨,为贵国忧,法且感且愧。惧左右不察,谓南中臣民偷安江左,顿亡君父之仇,故为殿下一详陈之。我大行皇帝敬天法祖,勤政爱民,真尧舜之主也。以庸臣误国,致有三月十九日之事。法待罪南枢,救援无及,师次淮上,凶闻遂来,地坼天崩,川枯海竭。嗟乎,人孰无君,虽肆法于市朝,以为泄泄者之戒,亦奚足谢先帝于地下哉!尔时南中臣民哀痛,如丧考妣,无不抚膺切齿,欲悉东南之甲,立剪凶仇。而二三老臣,谓国破君亡,宗社为重,相与迎立今上,以系中外之心。今上非他,即神宗之孙、光宗犹子,而大行皇帝之兄也。名正言顺,天与人归。五月朔日,驾临南都,万姓夹道欢呼,声闻数里。群臣劝进,今上悲不自胜,让再让三,仅允监国。迨臣民伏阙屡请,始于十五日正位南都。从前凤集河清,瑞应非一。即告庙之日,紫云如盖,祝文升霄,万目共瞻,欣传盛事。大江涌出柟梓数万,助修宫殿,是岂非天意哉!越数日,即令法视师江北,刻日西征。忽传我大将军吴三桂假兵贵国,破走逆成。殿下入都,为我先帝、后发丧成礼,扫清宫阙,抚戢群黎,且免剃发之令,示不忘本朝。此等举动,振古烁今,凡为大明臣子,无不长跽北向,顶礼加额,岂但如明谕所云感恩图报已乎!谨于八月,薄治筐篚,遣使犒师,兼欲请命鸿裁,连兵西讨。是以王师既发,复次江淮。乃辱明诲,引《春秋》大义来相诘责。善哉言乎,然此文为列国君薨,世子应立,有贼未讨,不忍死其君者立说耳。若夫天下共主,身殉社稷,青宫皇子,惨变非常,而犹拘牵不即位之文,坐昧大一统之义,中原鼎沸,仓卒出师,将何以维系人心,号召忠义,紫阳《纲目》踵事《春秋》,其间特书如莽移汉鼎,光武中兴;丕废山阳,昭烈践祚;怀、愍亡国,晋元嗣基;徽、钦蒙尘,宋高缵统,是皆于国仇未剪之日,亟正位号,《纲目》未尝斥为自立,卒以正统予之。至如玄宗幸蜀,太子即位灵武,议者疵之,亦未尝不许以行权,幸其光复旧物也。本朝传世十六,正统相承,自治冠带之族,继绝存亡,仁恩遐被。贵国昔在先朝,夙膺封号,载在盟府。后以小人构衅,致启兵端,先帝深痛疾之,旋加诛僇,此殿下所知也。今痛心本朝之难,驱除乱逆,可谓大义复著于《春秋》矣。若乘我国运中微,一旦视同割据,转欲移师东下,而以前导命元凶,义利兼收,恩仇倏忽,奖乱贼而长寇仇,此不惟孤本朝借力复仇之心,亦甚违殿下仗义扶危之初志矣。昔契丹和宋,止岁输以金缯;回纥助唐,原不利其土地。况贵国笃念世好,兵以义动,万代瞻仰,在此一举。若乃乘我蒙难,弃好崇仇,规此幅员,为德不卒,是以义始而以利终,贻贼人窃笑也,贵国岂其然欤?往者先帝轸念潢池,不忍尽戮,剿抚并用,贻误至今。今上天纵英明,刻刻以复仇为念。庙堂之上,和衷体国;介胄之士,饮泣枕戈;人怀忠义,愿为国死。窃以为天亡逆闯,当不越于斯时矣。语云:“树德务滋,除恶务尽。”今逆成未伏天诛,谍知卷土西秦,方图报复。此不独本朝不共戴天之恨,抑亦贵国除恶未尽之忧。伏乞坚同仇之谊,全始终之德,合师进讨,问罪秦中,共枭逆成之头,以泄敷天之愤。则贵国义闻,照耀千秋,本朝图报,惟力是视。从此两国世通盟好,传之无穷,不亦休乎!至于牛耳之盟,则本朝使臣久已在道,不日抵燕,奉盘盂以从事矣。法北望陵庙,无涕可挥,身陷大戮,罪当万死。所以不即从先帝于地下者,实为社稷之故。传曰:“竭股肱之力,继之以忠贞。”法处今日,鞠躬致命,克尽臣节而已。即日奖帅三军,长驱渡河,以穷狐鼠之窟,光复神州,以报今上及大行皇帝之恩。贵国即有他命,弗敢与闻。惟殿下实明鉴之。

    南明崩溃的诱因——弘光太子案

    有些大大对小说中“弘光太子案”描写觉得有些唐突。确实柳丁特意改写了这段历史。一方面是为了使结构显得紧凑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个事件真实情况让人哭笑不得但又不得不写。无论是马士英还是东林党在其中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下面是历史上真正的“弘光太子案”资料。应该能让各位大大对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更好的了解。

    福王朱由崧,是万历神宗朱翊均的孙子,福王朱常洵的儿子。洛阳被李自成军攻陷时,朱常洵被杀,朱由崧出逃至淮安。崇祯十七年三月,李自成攻陷北京,陪都南京府部官员开始商议由谁来监理国家政事。督师风阳总兵马士英送书信给史可法和兵部侍郎吕大器,“言伦序亲贤,无如福王”,请尊朱由崧监理国事。当时官员们各怀心思,大多意属潞王朱常淓,因为“诸大臣虑福王立,或追怨‘妖书’及‘挺击’、‘移宫’等案;潞王立,则无后患,且可邀功。”但“可法意未决。及廷臣集议,吏科给事中李沾探士英指,面折大器。士英亦自庐、凤拥兵迎福王至江上,诸大臣乃不敢言。”四月,福王开始正式监国。五月,即帝位,改明年为弘光元年。此为“南明三朝”之一(弘光、隆武、永历)。

    次年二月,鸿胪寺少卿高梦萁秘密上奏,报告先帝(崇祯)所立的太子在浙。崇祯当初有七子,老二、老六、老七均夭折,其他四子为太子慈烺、定王慈炯、永王慈照、悼灵王慈焕。甲申之变后,太监栗宗周、王之俊将太子及二王(永王慈照、定王慈炯)献给了李自成,李自成还算客气,给这个明太子封了个宋王的头衔,拘于刘宗敏处。到李自成兵败,仓皇撤离北京之后,太子及二王遂下落不明,“不知所终”了。但是,不久这位“太子”却在江南现身,并引发了一场动摇南明脆弱根基的大地震。

    寻访太子及二王是弘光朝很多官员上书内容,所以朱由崧也不敢过于怠慢。三月初一,福王命太监李继周前往浙江召“太子”至南京,令宫廷内的官员迎入宫内,宫内官员认为此人不是太子。上报后,又令移居于锦衣卫都督冯可宗家,传令文武百官识认。大学士王绎指着明前任讲官方拱乾问:“此何人?”回答说:“是方先生。”而另一讲官刘正宗趋前说,“此人我不识,非太子也。”王绎又问:“先帝亲审吴昌时,太子立于何地?”不能回答。经反复审讯,此人招供,他确实并非真太子,乃高阳人王之明,驸马都尉王昺之孙,因战乱逃难至南方,遇高梦萁家人穆虎。受其唆使遂假冒太子。

    按常理,此事本来到此为止了。然而,此时的弘光朝“朝政浊乱,贿赂公行。四方警报狎至,士英身掌中枢,一无筹画,日以锄正人引凶党为务。”马士英尚不肯罢休,他虽已大权在握,但反对者也多,所以想借此机会整倒政敌。三日后在午门外进行审讯,高梦萁、穆虎招认诈伪,下交刑狱。马士英令司法部门继续深挖挖此案背后的主使人及附和者,意欲再兴冤狱,遭到众臣抵制。当时朝中颇有权势的大臣如左良玉、黄得功、刘良佐、何腾蚊等人接连上书,劝朱由崧对此案要慎重处理。而朱由崧只信马士英,对忠言执意不听。

    朱由崧本就是无能之辈,和死于李自成之手的乃父一样贪杯好色,是典型的纨绔子弟。“崧性闇弱,湛于酒色声伎”,朝政掌握在马士英、阮大铖手中,“二人日以鬻官爵、报私憾为事。”早引起众臣不满和抵触。朱由崧对马、阮作为并非不知,也有过罢意,“欲令士英避位。士英佯引疾,而赂福邸旧奄田成等向王泣曰:‘上非马公不得立,逐马公,天下将议上背恩矣。且马公去,谁念上者?’王默然,即慰留士英。”

    太子案的升级正是此背景下政治斗争、派系倾轧的缘故,此案风云再起后,真假忽然模糊了,“南京士民哗然不平。袁继咸及刘良佐、黄得功辈皆上疏争。左良玉起兵亦以救太子为名。一时真伪莫能知也。”到后来,朱由崧亲自出面澄清,但为时已晚。“王亟出狱词,遍示中外,众论益籍籍,谓士英等朋奸,导王灭绝伦理。”

    除太子案外,同时间还有另一件颇为轰动的童妃案。一位童氏女子至京,自称为福王之妃,朱由崧拒不召见,交付锦衣卫监候。童氏原是一宫女,洛阳被清军攻破时,童氏逃到尉氏县,与福王同居并生有一子。福王南下,童妃与太妃均各自失散。福王即位后马士英从河南迎回太妃,现在这位童妃又自动上门认亲。广昌伯刘良佐上言:“童氏必定不是假冒。”连马士英也认为:“如果不是关系真情,谁敢自称是陛下的王妃?”福王始终既不见面也不回应,令锦衣卫都督冯可宗审讯。童氏详细书写入宫的年月,以及与福王相遇别情,甚为详细,请冯可宗呈交朱由崧阅。冯可宗却因此被撤,改由屈尚忠审理。屈尚忠对童氏严刑拷打,童氏不久便死在狱中。这两桩案件,使得一时之间“中外哗然。”

    当时,南明诸将以镇守荆楚的左良玉实力最强,“良玉兵八十万,号百万,前五营为亲军,后五营为降军。每春秋肄兵武昌诸山,一山帜一色,山谷为满。”最为马、阮所忌。“良玉之起由侯恂。恂,故东林也。马士英、阮大铖用事,虑东林倚良玉为难,谩语修好,而阴忌之,筑板矶城为西防。良玉叹曰:‘今西何所防,殆防我耳。’”曾为左良玉监军的御史黄澍回京后,因弹劾马士英被陷害,逃回左良玉处,“澍在良玉军中,日夜言太子冤状,请引兵除君侧恶。良玉亦上疏请全太子,斥士英等为奸臣。又以士英裁其饷,大憾,移檄远近,声士英罪。”

    左良玉发兵沿江东下九江,内战开打。马士英急调江北前线镇兵堵击,“乃遣阮大铖、硃大黄、黄得功、刘孔昭等御良玉,而撤江北刘良佐等兵,从之西。”致使江、淮防线空虚。清军看准了这个机会,豫王多铎乘虚而入,统兵渡淮南下。“时大清兵日南下,大理少卿姚思孝,御史乔可聘、成友谦请无撤江北兵,亟守淮、扬。士英厉声叱曰:‘若辈东林,犹藉口防江,欲纵左逆入犯耶?北兵至,犹可议款。左逆至,则若辈高官,我君臣独死耳!’”好坦白的一句话,真正道出了政治倾轧的真谛,而这也正是南明轻易丧失了江南半壁的原因。

    就这样,仅仅一个月之后,“会良玉死,其子梦庚连陷郡县,率兵至采石。得功等与相持,大铖、孔昭方虚张捷音,以邀爵赏,而大清兵已破扬州,逼京城。”五月八日,清军突破虚弱的长江防线,十一日兵临南京城下。朱由崧逃往芜湖,后被清擒杀。马士英携太妃,身边仅有黔兵四百(马是贵州人),奔浙江而去。京城宗室大臣从赵之龙、汤国柞,文臣自王铎、钱谦益以下,文武官员数百名,军士二十三万,开门投降。不久之后,左良玉的儿子左梦庚降清,南明的第一个王朝就此覆灭。

    小小一桩伪太子案,今天看来不过一诈骗事件而已,却竟使尚有江南半壁南明小朝廷顷刻分崩离析,轻易沦丧。无需为其叹息,一个连存亡危机都无法令其警醒振作的末路王朝,灭亡完全是理当如此,并非异数。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

    写到这里第五章快结束了。但柳丁发现许多书友对“陪审团”两节众说纷纭。有的说引入“陪审团”过于西化,也有人说是实现了三权分利的前提。恩,柳丁觉得在这里还是要解释一下陪审团的由来及其发展的。但有一点柳丁是要申明的。请勿将文中的陪审团同现在美国或英国的陪审团相比较。那根本就是两回事。书中更多的是借鉴17世纪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毕竟有参照嘛。外加这次的审判带有浓郁的作秀色彩。可以说是孙露对江南士绅的一种妥协。另外柳丁这段时间很忙估计很少有时间上网回书评和帖子。但会尽量保持更新速度。下面转载一篇《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仅供参考。

    作者:宋小海 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来源:法理与判例网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宋小海

    前言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终于,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据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如此,陪审制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不仅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地趋于衰落。然而,陪审制曾经在英国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盛行却是铁一般的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已衰微,但仍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出于这种明显的历史对照,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兴趣:“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审制到底是如何在英国历史性地形成的?”在陪审制陷于困境的今天,为何还要对它的起源历史进行考察?法国哲学家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历史对于我们永远是一种可敬畏的知识与智慧,永远值得我们去挖掘,去反思。是为本文写作的初衷。

    作为证人的陪审团之兴起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这为时人所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历史判断决不意含着英国的陪审制是源于其本土的。当然,许多学者谈到陪审制起源一般总是从古希腊雅典与古罗马的民众陪审法庭说起,笔者对这样的方法也心存疑虑,因为它们不久即从历史上消失,与现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实无历史联系。因此,我们理应直接从英国的陪审团着手去寻找其起源与传承。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倾向于认为它是由诺曼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ethelred)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waentake)的集会上,得由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reeve)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另外,十世纪早期,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dunstan和oswald时期也曾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尽管如此,由于它们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带有偶然作法的性质,因而大部分研究学者(包括权威学者)仍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而上述类似作法充其量不过是为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准各了一些有利条件而已。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8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est或isitio),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员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而采用的。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准问方式。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税调查等万面。法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万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万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地方封建权威(如封建领主)断不能使用。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同时显然,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15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他们将调查陪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调查陪审团,后者要发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询问土地占有以及财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权对全国的控制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而努力确立其体系化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样。

    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万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邻居调查陪审团,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详实信息,;因而邻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剥夺了广大农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为自己攫取权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槛忱角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当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后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jtlces eyre)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行为,借以控制、监管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直至14世纪,由于有地方各郡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出现,使得国王无需派官员四处奔跑,即能在议会上获取其所需的全国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负行政职责的巡回法官(jtices eyre)越来越不受民众欢迎,应公众的强烈要求很快被司专职审判的巡回法官(jt ices of assize)所取代;并且王室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全国也已基本建立,原来的取证方式(调查陪审团)也多少有些难以适应这种专业化及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纪王室行政事务中的调查陪审团逐渐地衰微,调查陪审团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相关了。

    当然,调查陪审团并非直到14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如前所述,诺曼征服后的英王室一开始从诺曼底引进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就是为了在政府管理中广泛地加以运用的。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之前,司法审判中运用陪审团(jury)的事例较少,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过陪审团。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对于十二人陪审团绝对不会陌生,无论是在行政事务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势力手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并且“司法中有大钱”(英格兰格言),司法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谋略,还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司法权对于英王室无疑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亨利二世在英国历史上是个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国王,为了盘剥地方封建司法权,伸张王室司法权,他把调查陪审团与他的‘司法化’的令状制度结合起来,每一类根据国王的司法令状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辖的民事案件,均得采用十二人陪审团审,以询问陪审团作为取证方法,而不得适用宣誓断讼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证手段,由此全体公众可以在王室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诉讼)中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同时,亨利二世还辅之以王室定期地往地方派遣巡回法官(jt ices eyre)制度。这样亨利二世就确定了王室对颁发令状和对陪审诉讼的专有管辖权,使王室司法权获得正当性。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审团来审理案件成为制度性做法。从根本上讲,这些在王室司法中的陪审团与在王室行政事务中的陪审团在性质上并无多大区别,它们同样只是团体证人。这些王室司法中的十二人陪审团同样是从案件发生地的周围邻居中召集的,他们唯一职责是要如实地回答法官提出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一般知悉案情,并且事先已经知道法官将会对他们提出什么问题,他们回答问题无需经过审判中询问普通证人的烦琐过程,法官一般直接根据陪审团的回答来对案件作出裁决,不考虑也不允许提出其它证据,因而它使得数量很少的王室法官(一共不超过三十名)就能处理全国所有的司法事务。并且,由于采用询问十二人邻居陪审团作为取证方式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显然比地方法院通过宣誓、神裁及决斗等非理性的取证手段来裁决案件更具合理性,因而王室法官主持的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在政治上更受民众欢迎。另外,由于召集的十二人往往代表了其所在的村社共同体的意志,而村社共同体的意志在当时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威权,故而陪审团提供的有关意见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尊重,而这显然有利于树立王室司法的威望。陪审团在王室司法中所具有的所有这些优点,都有利于王室的司法权向地万和封建的司法权渗透。后来随着审判技术的发展以及客观形势的需要,王室新的令状被不断地创造出来,这同时意味着陪审团在司法中的适用不断地“蔓延”,更直接地说就是王室的司法权不断地得以扩张,由王室法官主持的审判一步一步地排挤掉了地方封建司法权。由于从13世纪中后期始,王室司法机关逐渐专职化,王室法官专业化,因而整个王室司法开始专业化。而地方封建法庭的运作一直是非专业化的,多少带有民众团体司法的性质。种专业化的王室司法排挤或取代非专业化的地方封建法庭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专业化的法律体系——普通法逐渐形成。普通法的形成大大地改观了原先整个国家法律多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制局面,为国王统一管理国家,实现集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王室将陪审团引入司法是为了干涉地方司法权,扩张王室司法权;也正因此陪审团在英格兰得以迅速发展。对此,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holdsworth更为直接指出,陪审团是英王室向地方渗权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需加说明的是,亨利二世起初只是将陪审团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是没过多久(两年后),他出于同样的原因(加强王室对全国的管理与控制)将陪审团引入了刑事诉讼。正如历史一贯表明的那样,由于早期国家观念的淡薄,对犯罪的控诉权基本上操于私人之手。这种由私人追诉犯罪的习惯在当时的英国就是表现为“重罪上诉”(aeal of felony)。重罪上诉(非今日意义上的上诉)制度赋予受害人的男性亲属以及领主或封臣有对重罪(轻微的“犯罪”可能根本不被视为犯罪,不过是一般侵权而已)提起控诉的权利,并且对重罪上诉的管辖权操于地方法院。但是,由于到了亨利二世时期,王室对全国实行控制的愿望和实际能力都在加强,重罪越来越被视为是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严重破坏,而同时重罪上诉对犯罪的控制与打击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人之间往往私了或出于害怕败诉而不敢起诉),自然而然,亨利二世急切地希望找到治罪的其他良方妙药。最后,亨利二世所想到的还是他所熟悉的陪审团,这种陪审团要向王室巡回法官宣誓检举重罪。这就是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的产生。这种起诉陪审团由王室巡回法官从百户区中召集产生,巡回官员向被召集的陪审团询问是否有犯罪发生,嫌疑人是谁,陪审团必须如实地向巡回官员检举,否则要受到重罚,而那些被检举的嫌疑犯就会作为被告在王室法庭上或者说巡回法官面前受到“水审”。据研究,通过这种办法使得少数几个法官就能在几天内处理数以百计的案件。用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道森(dawson)的话说,采用陪审团的办法是‘极其有效的一项伟大的创举’,“它几乎使得地方特权不能得到保障”,王权由此深入地方内部。1215年封建贵族愤愤不平地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agna charta)就是这种王权过度侵夺封建地方权力的体现。要说明的是,起初亨利二世只是使用大陪审团来“起诉”犯罪,而并没有将陪审团扩展到刑事审判,被检举的被告仍接受神明裁判——水审。但是后来由于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废除了神明裁判,王室才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这就是刑事小陪审团的产生。

    然而,国王为了尽可能地打击国内犯罪行为、维持王国秩序,他要控制整个刑事审判。于是,国王挖空心思要控制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以便小陪审团尽量循着国王的意志运作。起初,他的办法就是让起诉陪审团的一部分成员进入小陪审团,并构成小陪审团成员的大部分。说得更明白些就是,国王从起诉陪审团中挑出他所信赖的一部分成员(这些成员构成小陪审团的大部分),然后再点缀性地从外面加入几个陪审员,共同组成了小陪审团。显然,这样的小陪审团一般都会说被告人有罪,因为其中的大部分陪审员原先就是检举被告的人,更为重要的是起诉陪审团的成员若在法庭审判中(作为小陪审团成员)“裁定”被告无罪,就会受到重罚,因为国王规定一个陪审员不能作互相矛盾“裁定”。人们对国王的这种做法一直心怀不满,因为这会明显地导致审判不公。后来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盛,国王不得已于1351一1352年下令允许被告对小陪审团的成员提出反对或回避,自然那些曾参与起诉陪审团的成员一般就会遭到反对,从而被“淘汰出局”。由此,渐渐地,大小陪审团界限开始明晰,并终于在后来完全分离。但是,国王仍绞尽脑汁力图控制小陪审团,比如陪审员要由王室官吏挑选;在很长时间里(约至17世纪中期)不准被告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其它证据或证人;甚至在更长的时间里,不准被吉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陪审团若作出了错误的有罪裁定,则关系不大,不会被追究责任,被告对错误约有罪判决也没有正规的可救济的途径(对刑事陪审团的错误裁定提供新一轮的审判直到17世纪才被允许,在民事审判中14世纪己被许可),但是若陪审团作出了无罪裁定,开释被吉,即便是正确的裁定,陪审团定要受到国王的严厉处罚,甚至被投入监狱。国王正是这样通过种种办法来控制刑事陪审团(这种严厉的控制当然也同样见诸于民事陪审团),使其服务于国王打击犯罪、控制全国的政治目的。无庸多言,刑事陪审团也同样不过是王室实现、维持其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已。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陪审团审,因为在陪审团审中难有公正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国王通过种种酷刑来逼迫被告接受陪审团审(直到18世纪,被吉人不申请陪审团审本身即被视为犯罪)。

    对此,aitnd直言道,陪审团(刑事与民事)之所以能在英国得以迅速地蔓延与扩张且得以稳固,根本上是出于英王室实现其中央集权的深切的政治需要。